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公正与效率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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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公正与效率的制度保障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条件是多方面的,其中制度保障就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在这方面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些原则、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进行重新修改、设计。本文拟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对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制度作一探讨。一、科学界定独立审判原则的内涵,强化法官独立和审级

2、独立独立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审判,主要是强调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而单独行使审判权,不受外来的非法干涉。而不包括审判组织(合议庭)、法官(独任审判员)不受庭长、院长以及法院内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不特别强调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立。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认为,我们实行的是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1]这种观点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因为我们不仅有事实上的层层报案、领导把关,还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审判委员会。

3、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逐步取消庭长、院长把关制度,使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真正成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审判组织,越来越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事实上,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独立审判或叫法官独立审判,理论上是成立的,实践中是可行的。首先,从保证裁判公正方面考虑,民事诉讼法将简易案件确定由独任审判员审判、一般案件由合议庭审判、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等等,这本身就是从保证案件质量,保证公正裁判考虑的。况且法律还设置了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还可考虑设立有条件的三审程序)

4、。从理论上讲,因为担心公正裁判而否定法官独立审判是难以成立的。实际上,层层报案、领导把关,在一定意义上讲,也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保证公正裁判。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层层把关容易形成互相依赖,每一个环节都觉得还有其他人呢,谁也不去尽百分之百的努力“把关”,这样,若大家都“疏漏”在同一个或几个问题上,案件质量必受影响。另外,把关者并不亲自审理案件,仅仅靠听取汇报来断案,其疏漏乃至错误的可能性更难以避免。其次,从提高办案效率考虑。从社会学的观点看,社会分工和职业的专门化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分配,是社会发展的必

5、然要求。只有明晰的社会分工和职业专门化及权力的相对独立,才能产生社会运行的高效。从独立审判制度的实质看,审判组织制度要求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判决,无需经其他法官审查批准,一部分法官对另一部分法官在案件审判上不应当行使支配权,即不存在“法官之上的法官”。因此,独立审判原则应当包括审判组织和法官的独立。[2]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应予以明确。还应当明确指出,独立审判既包括法院对外部的独立、内部独立,也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上级法院不得干预下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对下级

6、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行使监督权,如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而不能行使领导权、指挥权等等。下级法院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也不得主动或被动地受上级法院的干预或影响。这是审判权区别于行政权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但这一点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实践中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不是完全独立的。这表现在许多方面,如有的上级法院时常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听取汇报”或电话指示,[3]这说明上级法院并没有视下级法院为独立,而认为其是自己的“下级”、“下属”等,应当“服从命令听指挥”;再如,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

7、请示案件的现象很普遍,而且有的已“制度化”、“规范化”。[4]这实际上将两审变一审,打破了上下级法院的独立,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不利于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今后,无论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应当强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二、正确理解实事求是的含义,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作出理性选择所谓实事求是,毛泽东同志作过精辟阐述。他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5]实事求是就是在客观存在的事物当中去研究、

8、探讨其发展的规律,按照客观规律行事。但是,不少人有的时候将这一科学理论简单化了,不强调研究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而简单地理解为“实际情况是怎么回事就是怎么回事”。多年以来,我们把实事求是直接运用到司法审判当中,突出强调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从而形成了“以事实为根据”这一指导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民事审判中也同样强调这一点,《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以事实为根据”,其立法本意是十分明确的,即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只能以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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