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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户外广告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3号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1月
2、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三章户外广告发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主要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4、。 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依法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保证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形状和材质等要素。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体量、形式、位置、造型
5、、色调、朝向、高度、材质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服从城乡总体规划,注重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合理布局、分类规范、协调美观的原则,会同工商、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主城区外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
6、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批准机关向公众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市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
7、施、消防安全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 (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 (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 (九)横跨道路设置广告; (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 (十
8、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