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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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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技术规范,本规范是为户外广告设置提供依据。 1.1为维护城市容貌整体和谐,科学合理利用城市户外空间,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障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和牢固安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区、县城市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 1.3本规范未包括的事项,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城市户
2、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户外广告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及建(构)筑物和交通工具外部等城市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固定式户外广告 指设置后位置固定不变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等。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 指设置在建(构)筑物立面、顶部等位置的户外广告,包括屋顶广告、墙面广告和围墙广告等。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
3、 指设置在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包括灯杆、公交候车亭、出租车等候点、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售货亭、自动售货机、垃圾桶等公共设施上的广告。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 指直接在公路、道路两侧和广场地面上安装的独立式广告,包括小型立柱式、底座式、大型落地式、大型高立柱双面体以及实物造型广告等。 移动式户外广告 指设置在移动载体上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在公交车、出租车、轻轨、船舶等交通工具外部以及在飞艇、充气球等空中移动载体上的广告。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位置和区域 行政机关
4、、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优秀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立交桥护栏及桥墩、轻轨轨道隔声墙、道路桥梁隔声墙。 危岩滑坡区域、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位置、违规违章建筑物(设施)。 道路绿化分隔带、公园绿地、隧道、车行地通道。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不应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位置和区域 道路交叉路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m范围内。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
5、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跨越城市道路上空区域。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坡屋顶建筑顶部、重要标志性建筑物。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轨道交通、大量人流出入口10m范围内。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 城市隧道口上方、堡坎、挡墙、护坡。 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与城市功能分区相适应,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合理布局,体现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应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形式、大小、材料等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
6、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凋,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所依附建筑和相邻建筑的的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户外广告应注重与环境和所依附建筑设施的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新建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应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保证其结构安全,及时维护、更新,并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且不再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并保证安全和恢复建
7、筑原貌。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方案应通过相关专业技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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