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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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50527(颁布时间)20050701(实施时间)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7号(文号)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三章 户外广告发布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

2、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7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3、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第六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

4、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主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本条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调整。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

5、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二)占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在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设施;(二)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设施;(三)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设施;(四)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设施;(五)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广告。第十一条 设置户

6、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第十二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权应依法采取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场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设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设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

7、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七)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二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延期使用其设施的

8、书面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审批部门应予批准。未提出延期设置申请的或未批准延期的,期满应当及时自行拆除。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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