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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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5-5-270:0 【大中小】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5-27执行日期:2005-7-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三章 户外广告发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2、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

3、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第六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主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

4、理部门组织编制。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本条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调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二)占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5、设施的其他区域。第十条在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设施;(二)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设施;(三)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设施;(四)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设施;(五)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广告。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第十二条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权应依法采取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

6、出让。场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设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设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七)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7、。第十五条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二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延期使用其设施的书面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审批部门应予批准。未提出延期设置申请的或未批准延期的,期满应当及时自行拆除。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七条户外广

8、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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