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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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摘要: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多种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概括性和体系性,经合理归并与取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类型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关于物权变动的“物权公示原则”三项。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等内容可以归并于物权绝对原则之中,而一物一权原则应从基本原则体系中剔除;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和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可以并入物权公示原则中。关键字:物权法物权绝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问题

2、概说(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的本质、规律和立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准则。整个民法有其基本原则,统辖民法的各个领域,而民法分则各编内容也均有其各自特点和一些特殊的规则,因此,在潘德克吞立法模式中,民法分则各编中也设有针对该编内容、制度的基本原则。由于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所以民法的基本原则对物权法当然也是适用的,这里所讲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是在物权法领域适用的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重要而基本的规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

3、个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体现物权立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其与物权法中的其他规则相比具有纲领性的作用,对其他规则具有整体的约束力。因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最基本问题之一。明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物权法具体内容与制度的设计及其解释、适用和学习与把握,均具有重要意义。30需要说明的是,在学理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所谓的社会政治原则与体系结构原则之分,我们这里所指的仅限于体系结构原则;另外,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定物权法定基本原则”(或“指导思想”)并非同等概念,应予区别。(二)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4、与学说各国的物权立法上,通常并未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而一般是通过若干相对集中的法条来表明,或者分散体现于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之中。因此,所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学者根据物权的性质和特点,从法理上对物权法关于一些重要、基本问题的规定所作的抽象概括。为确立物权法的基本结构体系和体现其基本理念与精神,并便于学习、掌握、适用及依法律的基本精神解释疑难,我国的基本法与单行法上一般均设有基本原则的规定,正在制定的中国物权法,也拟于总则部分一般规定中,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因各国

5、或地区的社会制度、法律传统、法律观念与纯粹的立法技术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也有不同的体现。又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学者的归纳、概括,而学者们的见解并不完全相同,故而对基本原则的认识与归纳也有不同。如我国台湾学者一般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政治原则和体系结构原则,前者为私有财产制度,后者包含五项具体原则:就物权的性质而言,为物权之绝对性;就物权种类而言,为物权法定主义;就物权客体而言,为一物一权主义;就物权效力而言,为物权之优先效力;就物权变动而言,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原则

6、。物权之绝对性系物权之基本性格,其他四个原则皆源于此种特性。[1]在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型代表之一的德国法上,其物权法除贯彻“私有所有权的承认”这一不言自明的政治经济体制原则外,学者较一致认可的原则也有五项,即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2]对于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尚未达成完全一致的认识,主要观点可分为以下几类:其一,二原则说。认为各国物权立法共同遵循、我国物权法中也应肯定的基本原则有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两项。[3]30其二

7、,三原则说。认为我国物权法应确立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三项基本原则。此为目前拥趸者较多,也最为流行的观点。[4]其三,四原则说。持四原则说的学者基本都赞同上述三原则,惟关于第四个原则为何,有不同的观点,如有的认为除上述三原则之外,还应承认物权的效力优先原则;[5]有的认为效率或效益原则也应当坚持;[6]还有的则认为另应肯定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其四,五原则说。五原则说中,也有观点的分歧。如有的认为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物权的效力优先、物权行为独立五项均应确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7]有的认为只

8、需变更其中的物权行为独立原则为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也有不少赞同前述台湾学者的观点或德国法上认可的五原则。另外,在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讨论中,还有学者对一物一权主义在当前是否还具有基本原则的价值提出质疑,有人主张舍弃已过时的内容而将其仍有价值的内容归入其他原则之中;[8]也有学者认为,公信原则是否有必要作为公示原则并列的另一原则,值得讨论,因为物权的公信力是物权公示原则作用的结果,亦即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的公信原则与公示原则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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