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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首次确立了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赋予了管理人广泛的职权。这是对原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成为新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拥有对诸多重要事务的决定权或者处分权,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面临的重要的课题。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1.1破产管理人的概
2、念和特征9浅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首次确立了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赋予了管理人广泛的职权。这是对原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成为新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拥有对诸多重要事务的决定权或者处分权,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面临的重要的课题。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1.1破产
3、管理人的概念和特征9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在审判实践中,三类主体能够担任管理人:一类是特别清算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指特定企业破产案件中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主要有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组成的清算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企业法人破产时成立清算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情形;第二类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其他合格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第三类是
4、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知识并取得了执业资格的人员。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之一,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唯一性。即破产管理人是企业唯一的合法清算人,只有破产管理人才有权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也只有破产管理人对企业实施的清算行为才是合法的;第二,中立性。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执行法定职务的行为,不代表破产程序中任何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保持中立性是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属性;第三,特殊性。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在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期间制定成立的临时组织,其执行周二的期间为法院制
5、定时起,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完毕的次日止;第四,专业性。破产管理人不仅要精通破产法,而且对其他民商事法律、财务会计业务、金融证券业务和经营管理事物也要熟悉;第五,相对独立性。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破产清算工作,并且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这种独立也是相对的,破产管理人要想法院报告工作,要在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下履行职务。1.2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9国外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代理说,强调债权人、债务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破产管理人实质上就
6、是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破产事务、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权;第二,职务说,从破产程序的性质入手,认为管理人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利益相关人,强调管理人从中立性角度出发,阐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三,破产财团代表说,建立在破产财团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理论认知之上,视管理人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在破产债务人之外取得独立地位,以破产财产所有权的名义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我国学界对于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争议较大,主要有五种:第一,特殊机构说,认为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不是破产人或债权
7、人的代理人,而是破产法特别规定的负责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的专门机构;第二,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认为管理人对外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活动,对内负责主持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其行为效力和参加诉讼的结果都属于破产企业;第三,清算法人机关说,认为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后,成为清算法人,以破产财产作为其具有法人资格的财产权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国家通过立法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以清算为目的的法人,并赋予清算组为该清算法人机关的资格;第四,双重地位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兼有清算执行组织和独立民事
8、主体双重性质;第五,破产财团代表人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有独立的人格,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我国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只是规定了管理人的选任、权利、职责及义务等。可见,《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制度设定倾向于特殊机构说,把管理人作为由法院指定或认可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执行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但在管理人职责的设置上看,又具有财团代表说的特征,如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等。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设定,是国内特殊机构说和国外财团代表说的折衷说。2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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