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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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浅谈  摘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之一,新刑诉法虽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但实践中出庭作证率仍比较低下,已经成为困扰刑事诉讼的一项积弊。其原因既有体制方面因素,也有文化方面因素。要改变证人出庭率低下的现状,需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规则等多方面努力。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保护;规制建议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证人怠于出庭作证一直是一个困扰刑诉事业发展的“瓶颈”。新刑诉法虽新增了强制出庭和证人保护等规定,但证人的出庭状况并未得到大幅改善,证人出庭率仍然是让人无法接受之低。究竟是制度本身有问题还是制度执行力不够,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究。1刑

2、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现状9一场完整公正、兼顾实质和程序正义的诉讼活动,不仅要求控辩双方要出庭,而且需要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要出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就必然要求证人出庭。但长期以来,证人怠于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一个难题。有数据显示,刑事证人出庭率在全国各级法院一审不到10%,二审不到1%。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证人都仍不愿意出庭,以各种理由搪塞,致使证人出庭功能大打折扣。以东部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2013

3、年审结刑事案件1000余件,但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8%。这无疑将会给司法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添上阴霾。证人怠于出庭必会对刑事诉讼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首先是言辞证据原则落空。大量的证人拒绝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将可能使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变成空谈。其次是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形式。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充分发问、质证提供有效飞法定场所,是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利的需要。证人不出庭将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从而使被告方的质证、辩论权受到削弱。三是损害司法权与形象。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的权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

4、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不少证人仍弃法院通知于不顾,拒绝到庭作证,使公众对法院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2“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分析证人出庭率仍如此之低下,其原因是多方面:2.1立法关于对证人出庭采取的可选择态度9我国的刑事庭审向来有出具书面证言的传统。在刑诉法修改之前,法律允许证人不到庭作证,允许控辩双方使用书面的证词。纵使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和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强调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却仍然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这

5、无疑又给了不出庭作证一个默示的许可,表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方式仍然是具有可选择性,既可到庭口头作证,也可不到庭,仅以书面方式作证。2.2司法部门对证人出庭持消极态度9长期以来,由于实践中法院审判的大量案件属于事实证据清楚或者被告人认罪的,证人出庭并不是那么必要,法官们形成了一种不需要证人作证就能定案的惯性思维;即使有时候事实有所出入或证据的可靠性不足,他们也善于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心证来定案,而无需麻烦证人。检控方缺乏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动力,甚至认为证人不出庭可以提高庭审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因此,司法对证人存在不出庭的期待。新刑诉法虽对于证人没有理由拒绝出庭和

6、证人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后果有了规定,但是认定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是否采取训诫、拘留处罚的决定权仍然在法院,基于法院和检察院书面证言的传统和认为不出庭更有效率的认知,怠于出庭的证人们鲜有被处罚的情形,强制出庭制度对证人的惩罚效果也因此被人为地消灭了。2.3传统文化对出庭作证行为存在排斥中国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我国传统文化向来讲究“和为贵”、“中庸平和”、“息事宁人”,而“讼”是一种“挑起争端”的行为,向来是不被古人所倡导的。即使现代诉讼的接受度在逐渐提高,但是作证仍然被很多人看成一件“多管闲事”、“会得罪人”的事。在这种讲求“和”与“无讼”传统文化的影响下

7、,很多知道案件事实的证人虽然被公安局依职权询问,获得了证言,但是极少有人愿意出庭当面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对质。尤其是在证人、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是熟人的情况下,证人就更加不愿意出庭作证了。2.4证人补助和保护制度不健全证人作证补助制度及对证人保护制度是新刑诉法的亮点。但在制度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作证补助,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很多司法机关和地方财政根本拿不出这笔费用,作证费用只由能证人自己去掏腰包,补助只是虚谈。其次是证人保护的范围太小,只限于近亲属和本人,不包括恋人、姻亲等其他重要关系而且保护的机关也不明确,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三者职责不明,易发生推诿扯皮行为。

8、在相关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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