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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3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整治的指导意见为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50号),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的要求,坚持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目标,对连片低效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展片区综合整治,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整合开发,优化城乡用地布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南海区城乡协调发展。二、总体要求(一)片区综合整治的定义。片区综合整治是指对连片低效的集
2、体建设用地划定片区范围,编制片区综合整治方案,对片区范围内各类土地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统一进行土地前期整理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实现连片整合开发的土地整治活动。片区综合整治后的土地在优先保障村(居)民住房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供给后,属于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入市或经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整备后入市。—40—(二)片区综合整治的原则。开展片区综合整治,应坚持“政府引导,民主决策,规划统领,多方参与”的原则。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片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监管;尊重农民集体的民主决策意愿,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
3、权、监督权、参与权;加强规划统筹引领,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公共设施配套,优化用地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转型;调动多方主体的参与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片区综合整治,创造政府、企业、农民集体多方共赢的利益格局。三、组织领导(一)加强全区片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区人民政府对片区综合整治的政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试点办”)负责片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指导,完善区国土、规划、住建、城乡统筹、财政、经贸、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依其职能开展片区综合整治工作,保障片区综合整治项目的顺利
4、推进。(二)加强各镇(街道)对片区综合整治的牵头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片区综合整治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本镇(街道)农村综合整治工作,审查片区综合整治方案,督促片区综合整治的实施并及时上报进展情况,落实片区综合整治的引导和监管责任。四、实施管理—40—(一)片区综合整治范围的划定。片区综合整治实施主体可将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空间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的土地划入片区综合整治范围。片区综合整治范围原则上不应少于100亩,且其中拟整治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须占片区土地总面积的60%及以上。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确有必要的,经区试点办审
5、核同意后,可纳入片区综合整治范围。(二)片区综合整治方案的制定。片区综合整治实施主体拟申请立项实施的,应编制片区综合整治方案。片区综合整治方案包括项目区的整治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情况、整治片区单元规划、拆迁安置补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土地开发建设及资金筹措计划等内容。片区综合整治涉及规划修改、权属调整和复垦实施的,方案应增加相应内容。(三)片区综合整治项目的报批。片区综合整治方案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后上报区试点办,由区试点办组织主要成员单位联合审核后,报区人民政
6、府审批。经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由区试点办出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认定批文,并将项目用地纳入片区综合整治标图建库范围。标图建库成果实施动态调整,定期更新。五、规划管控—40—(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审批。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确须修改的,应在片区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佛山市人民政府备案。(二)片区综合整治的地类变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确需变更现状地类的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在片区内各
7、类现状用地规模不变、耕地质量不降低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变更现状地类。片区综合整治地类变更应编制地类变更方案与复垦方案,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佛山市人民政府备案。(三)片区综合整治的复垦验收。片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复垦地块完工后,由区国土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如未按期完成复垦任务或土地复垦验收不通过的,区国土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片区综合整治复垦验收结果须报佛山市国土部门确认。(四)片区综合整治单元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对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但需调整的片区综合整治项目,须针对项目特点
8、,结合公共利益需要和整治主体意愿编制片区综合整治单元规划,经区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40—(五)片区综合整治的公共用地预留。片区综合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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