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探索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听证制度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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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探索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听证制度之我见去年以来,**县紧密结合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难、终结难实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建立起信访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案件当事司法机关和人大代表、公益律师、专职调解员等三方参加的听证会制度,初步建立起了一个互动协调、动态平衡,以明确信访人和司法机关权利义务、公众评价双方是非曲直、信访终结具有可靠民意基础为主要内容的纠纷解决机制。截止目前,已召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题听证会10次,妥善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6起,其它4起也已经全部导入司法程序。一、必须明确召开原则为听证提供基本遵循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正式确立了信访听证制度

2、的法律地位。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制度有利于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规范有关部门办理信访案件行为,有利于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有利于信访案件的解决。一是合法原则。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听证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根本,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凭个人好恶、恩怨做出听证结论。二是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听证均应公开进行并允许群众旁听。同时,听证结论应当公开,而且阐明听证结论的理由。三是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当事人能够有效参与案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反驳、质证的权利。听证中,必须给予听证参加人员充分有效

3、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四是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听证活动中,信访人与参加听证会各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均享有得到通知、申请回避、陈述、举证、质证、听取对方意见和辩论的权利,听证的主持人员和其它参与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五是听证与息访统一原则。听证与息访统一原则要求有关部门在调查、听证准备等听证前环节,以及陈述、质证、辩论等听证环节中,根据信访人不同的思想动态,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抚慰信访人的情绪,对合理诉求确实满足,并以形成“合法、合情、合理”的听证结论,以信访人自愿息诉罢访为最终目标。二、必须明确相关制度为听证会提供程序支撑听证本身

4、就是一种程序制度,并非实体规范,建立明确的制度来理顺听证程序,是实现司法权威性与公信力有机统一、化解社会矛盾与维护公平正义有机统一的基本支撑。一是回避制度。涉法涉诉信访听证的回避制度是指凡是与信访案件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关联的公职人员不得主持听证或担任听证员,以保障听证形式上的公正性。回避制度的价值在于避免有关人员的偏见,避开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实现形式公正,防止听证会走过场。二是告知制度。涉法涉诉信访告知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应当充分、完整告知听证会参与各方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若因有关部门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当事人

5、权益遭受损害的,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信息公开制度。信息是指有关部门在听证中所形成的各种“记录”。信息公开是指有关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信息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开,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四是案卷排他制度。案卷排他制度是指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结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产生决定性约束力,听证结论必须根据案卷做出,不能以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为根据。在听证会上经质证无异议的证据、内容形式合法的听证笔录以及听证员根据听证笔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听证结论,均作为信访问题处理结论的主要依据。奉行“案卷排他”才能保证听证会不流于形式,使其充分发挥

6、作用。三、必须明确效力为听证结论提供约束笔者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听证结论的效力是一种约束力,参加听证的各方都有权利和义务落实听证结论。一是一旦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听证形成终结结论,就对信访人、义务机关及原案件办理机关产生不可变更或解除的法律约束力,该约束力要求以上三类主体承担维持终结结论之规定的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一旦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形成终结结论,便对各方主体产生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的后果,即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促成终结结论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生效,否则相对一方主体获得请求强制实施或要求赔偿的权利。三是一旦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形成终结结论,就将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7、,当事人如果就案件终结所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可以获得法律出面进行救济的权利。综上所述,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单一的行政程序问题,也不是单纯的法律程序问题,不仅是一种明事、明法、明理的过程,也是推动涉法涉信访案件化解的一种方式,更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另一种途径,与案件评查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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