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卫生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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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卫生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战略目标,推进我市卫生信息化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强化卫生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应当贯彻“以业务需求为主导,规范建设标准,强化监管力度,遵循市场运作,共享信息资源,服务人民群众”的指导方针,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应用,突出重点、适度超前,分步建设、适宜投入,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符合我市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第三条我市卫生系统编制信息化工作规划,制定信息化标准和规范,建设信

2、息化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佛山市卫生局设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制定并发布全市卫生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7市卫生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评估和管理等工作,总结、推广卫生信息化经验,指导各区、各单位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组织专业培训。第五条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和指导;总结、推广信息化经验;组

3、织信息化人才培训。区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要设立信息科(室、中心),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和项目建设。第六条成立佛山市卫生信息化建设专家组,负责对全市卫生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参与信息化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评估。第三章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第七条卫生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管理制度。信息化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广东省及佛山市规定的标准和规范,遵循并采用国际和国家标准。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防止形成信息孤岛或造成重复建设。第

4、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符合机房建设、网络安全等有关要求,应配备专职的系统管理员,建立操作人员培训上岗、网络运行管理等规章制度。第九条7项目开工建设之前,使用单位要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项目负责人及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确保项目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管理措施到位。第十条全市镇级以上(含镇)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的办公自动化建设、业务信息系统、远程会诊与远程教学等信息系统建设,都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卫生系统各单位建设卫生信息化项目,填报《佛山市卫生信息

5、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计划书、专家论证意见、可行性报告和具体的技术方案,经区卫生局或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佛山市卫生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二、佛山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30天内(专家论证时间顺延)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审批过程请参见附图,项目审核未能通过的应在批文中说明原因。三、信息工程项目建成后,上级卫生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验收,验收报告复印件报批准立项部门备案。市卫生局信息中心定期组织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评估。对承建单位的服务及项目运行状况进行不定期的长期评估。第十一条卫生系统各单位承担卫生信

6、息化建设的工程技术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资历,熟悉卫生信息化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卫生行业特点,能独立承担项目实施与管理任务。7第十二条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都必须参加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省卫生厅或市卫生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上岗合格证。第十三条卫生系统信息化项目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卫生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卫生信息化主管机构颁发的上岗合格证。第十四条卫生信息化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向市物价部门和市卫生局申报,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卫

7、生局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或部门,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给国家或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项目组织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与表彰。第十六条承接我市卫生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及行业标准证,并只能在其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第十七条凡在我市卫生系统推广应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必须有版权证明,必须符合卫生部和广东省卫生厅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有行业专家评审鉴定书,不符合上述规范和标准的软件不得选用。第四章人才管理7第十

8、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应高度重视卫生信息化人才的培养,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培养卫生信息化人才,特别要注意培养既懂医学卫生知识又懂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要采取措施调动从事卫生信息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第十九条要大力引进计算机专业人才,并要创造良好的条件留住人才,要培养他们成为卫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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