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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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发展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卫生行业现代化,促进卫生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卫生部、省政府有关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为保障,不断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应用于医疗卫生的各个领域,全面提高卫生医疗质量、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管理水平的过程。第三条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

2、施;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统一平台、集成建设;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原则,努力贯彻建设“数字安徽”、打造“信息卫生”的指导思想,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进卫生管理方法、优化卫生业务流程,提高卫生服务效能。第四条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近期目标是:建立一个系统安全、运行通畅、标准统一、应用全面、管理规范、资源共享,覆盖全省城、乡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基本实现卫生政务电子化、医院服务网络化、公共卫生管理数字化、信息服务一体化的战略目标。以信息化促进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政府、社会和人群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安徽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

3、导小组对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按照卫生部和省政府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2)审议和发布安徽省卫生化建设的发展规划、信息标准及有关工作规范、管理规章。(3)审查和审批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大型工程项目。(4)协调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卫生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第六条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信息中心,承担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信息标准。(2)负责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

4、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制度。(3)组织协调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技术开发及与卫生相关的网站、软件产品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4)组织开展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培养和专业知识培训工作。(5)组织开展卫生信息技术应用学术交流。(6)组织协调全省卫生系统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7)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七条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县及县以上卫生单位成立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设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各单位卫生信息化建

5、设项目应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分布实施、满足需求、经济有效、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将信息化工程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后实施。第九条为了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统一信息标准,避免重复开发和盲目建设,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级项目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立项审批;50万元以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

6、和管理。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立项审批的,各级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对本级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单位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实施。第十一条各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上由各项目应用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并提出项目需求,同级信息中心(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并将项目内容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内进行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保证信息共享。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用系统的运行、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交由信息中心(信息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第十二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

7、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承担卫生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第十三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根据标准化要求,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统一的信息标准,自定信息标准(信息代码)的使用需经省卫生厅卫生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第十四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组织专家进行性能指标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卫生信息技术应用及网络管理第十五条 卫生信息网络是指医疗卫生单位的局域网和外部互联网。各单位内部局域网遵循切合实际、满足需求的原则自行建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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