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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 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下)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处分权/当事人权/保障/限制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
2、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L.编辑。 三、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一)理顺几种关系 1、民事诉讼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关系简析我国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处分权是一项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处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看,处分权似乎是诉权的子权利。但笔者认为,诉权与处分权都本源于人权,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有密切联系。民事诉讼处分权始终伴随诉权和诉讼权利而存在,并非诉权的子权利。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不同的功能:处分权是诉权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动态的保护性机制,诉权和诉讼权利
3、强调的是一种可能性,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机会或权能,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享有的权利,是诉权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体现。而处分权是一种现实性,它强调的是当事人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权或支配权,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使诉权与诉讼权利成为现实。从这种意义上说,诉权、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受处分权支配。 现代的诉权理论所要回答的是“为何可以提起诉讼”,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究竟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源于其他因素?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而形成了不同的诉权学说。早期的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私法权利的延伸或变形,原告对本
4、该享有的私法上的权利得不到满足时,即产生诉权。这种实体法说认为诉权本身是实体请求权的延伸或派生。公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当事人对国家的请求权,不同于私法关系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对国家享有的公法意义上的权利。在原告提出自己享有判决请求权后,法院将对原告该项主张是否具有作为实体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保护要件”进行认定。着重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的独立,着重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现代民事诉讼大多从公法意义上认识诉权,其含义包括:(1)诉权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所谓有诉才有救济);(2)诉权的依据在于公法的规定;(3)诉权
5、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 诉权既然属于公法上的权利,就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机制加以保障。在制度的构建上为诉权保护提供的两种途径:一是设置司法权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保护,由于司法权的被动性,这一保护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二是设置处分权对诉权施以保护,体现在处分权对诉权及各项程序权利的取舍和运用,均由当事人自由主动为主,以制约中立者的裁判权,从而保证诉权的实现[1]。从处分权的客体分析,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对象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诉权和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处分行为的对象。 2、民事诉讼处分权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
6、系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法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处分权原则与辩论原则在西方国家又分别称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处分权主义主要针对民事诉讼进程,即诉讼只能由当事人启动,并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而终结,审理对象的内容和范围由当事人决定。辩论主义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关诉讼资料的提出,即法院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由此可见二者的密切联系,广义上的辩论原则实际包含处分权原则,即当事人对诉讼进程的主导权和诉讼内容范围的决定权。
7、狭义的辩论原则是指,只有经过辩论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法院受当事人辩论的限制。而法院之所以受此限制,又是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这表明处分权原则与辩论原则内容有交叉,民事诉讼处分权是辩论原则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又通过辩论原则的贯彻使处分权最终得以实现。从立法上把处分权和辩论权确定为基本原则,就是为制约审判权的滥用,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3、理顺诉讼处分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 民事诉讼活动是在当事人行使诉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相互作用下逐步开展的,诉讼任务的完成又依赖于这两种权利(力)在各
8、自界线内的正确行使。由于当事人的处分权是诉权的动态保护机制,诉权实际上受处分权的支配,因此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实际也是处分权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审判权不同于行政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被动性。“没有原告便没有法官”,“法律禁止法院裁决超越原告请求限度”早就成为一种司法准则,即法院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