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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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一、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加强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为切入点的,加强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之所以能够引起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面改革,是因为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部位。特别是从今年四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正日趋完善和成熟,也将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推向纵深,为我国《证据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前提和实践经验。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起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活动,其中心依然是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却始终忽视当事

2、人履行举证责任的程序保障,无视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1]第一轮证据改革成果的结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第二轮证据改革成果的结晶-《证据规则》,都着重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调查取证权方面的规定,只是把重点放在了法院身上,都未对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作出规定,难道是这一权利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无关紧要?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不管是从诉讼模式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证据制度的体系来看,都应当说是极为重要的。从诉讼模式的角度来看,改变我国法院的强职权主义,采纳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应当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

3、基本走向。这就需要不断地弱化法院的负担,强化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具体体现就是把收集、提供证据的义务化归到了当事人的头上,法院只负责审查判断证据。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诉讼义务的增加应当同时伴以诉讼权利扩大,诉讼义务的减少必然引起诉讼权利的弱化。这种相互呼应的关系不能人为地予以割裂。处在目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当事人就正面临着诉讼义务加大而诉讼权利却被弱化的尴尬局面,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沉重,而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稀薄”。[2]这种局面的出现并不是改革的方向出了什么问题,而是改革只把当事人主义下的证明责任实实在在地放在了当事人身上,却没有把当事人主义下的调查取证权赋

4、予当事人,从而导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被人为地扭曲了。  我们再来看看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可以说证据制度中的很多内容都需要依赖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如举证期限、庭前证据交换、证明责任等。毫无疑问,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在庭审之前进行证据交换,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能够迅速地收集到该收集的证据这一基础之上的。若希望当事人能够迅速地收集到该收集的证据,就必须赋予当事人调查取证权,赋予当事人各种有效的证据收集手段。要想证明责任发挥作用,同样离不开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如果证明责任是在当事人因为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没有有效的证据收集手段而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

5、,令当事人不得不承担败诉后果的话,这种责任制度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规则》规定了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证明责任等制度,却未制定相对应的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的措施,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忽视。  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因此,完善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极有必要。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调查取证的方式,调查取证的程序。  二、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主体  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对法院大包大揽收集证据材料的做法作了重大修改,规定证据材料主要由当事

6、人负责收集。《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仅负责收集的证据”。《证据规则》第15条、第17条也分别对“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和情形作了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法院,其中主要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中的律师。  然而,在理论界有一种主张认为当事人不是证据材料的收集主体,只有法院和律师才是证据材料收集主体,其理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收集证据是一种事实行为和个人行为,没有强制性,没有法律程序的约束;而执法机关和律师调

7、查收集证据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和公务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只有后者才能称为调查收集证据,从而属于证据法的调整范围和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3]而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是调查取证的主体,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材料,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由此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收集证据材料并不是一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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