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合同期限变更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

再议合同期限变更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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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议合同期限变更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  《担保法》虽然已实施了多年,但对《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以至于人为的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不利于规范正常的经济秩序。现就合同期限变更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以案说明存在的误区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与对外经济贸易五金矿产公司(以下简称矿产公司)、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制品厂)签订了一份借款保证合同。合同规定农行贷给矿产公司200万元,借款期限从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制品厂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

2、证期限从借款之日起到借款到期后两年。合同签订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农行在发放贷款时,应矿产公司的要求,将还款期限延长至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但这一变更未通知保证人制品厂。此后,矿产公司仅归还62万元,农行遂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诉来院。  在审理该案时对制品厂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制品厂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该案中,农行与矿产公司已协议变更了借款期限,延长了借款期,未经保证人

3、同意,损害了保证人的利益,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制品厂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期限,保证人仍在为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限是从借款之日起到借款到期后两年。农行在此期间内主张权利或起诉,制品厂都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债权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期限,保证人就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虽

4、然,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但该约定对保证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只要变更的内容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负担,也没有侵害保证人的保证权利,那么,保证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范围、期限承担保证责任。况且“规定”第十二条与《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并不矛盾,因为《担保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担保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当事人的约定可不受该条文前款的规定的限制,而“规定”第十二条正好是对这一条的扩大解释,又根据具体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最后法院采纳了第二种

5、意见,判决制品厂承担保证责任。  虽然该案在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但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该案审理中审判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主合同变更的内容没有“实质”加重保证人的负担,就不会造成对保证人的侵害。而审理中只是单方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未注意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未能有效地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的错误作法。在法律的适用上,该案也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即错误地将司法解释当作具体法律来看待,抹杀法律效力的适用原则。甚至在逻辑上也犯了严重的错误,即在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在后颁布的法律相矛盾,形成无源之水的逻辑错误,以及对立法的精神理解上都存

6、在着种种误区。  二、从《担保法》立法精神看,合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由于市场机制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在经营中风险加大,往往发生供货方收不到货款,买方给付了预付款而收不到货,追还债款时,债务人本身又无力偿还,彼此影响形成了三角债,严重妨碍了商品流通。为了能够减少信贷和商品交易中不安全因素,特制定担保法予以规范。任何一项法律中的规范条文的制定,都要考虑到其实施的条件,只有这样在现实生活中才具有可操作性,亦即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具体到《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形成过程

7、,我们就可以看出该法律的立法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9日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精神中可以看出,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了合同履行期限,且未征得保证人同意,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2条对1988年的批复作了修改(前文已说明)。但是在现实经济关系中,保证制度却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这主要是因为,保证法律关系是由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构成,保证人在该法律关系中往往具有无偿性,并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信任,承担对主合同履行的担保义务。由此可看出,保证人具有很大的风险责任,如

8、果还许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不经保证人同意的前提下,变更主合同内容,这是必会加重保证人的风险责任,从而造成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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