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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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责任承担【摘要】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在主债务到期之前死亡。保证人的继承人是否应在保证人的遗产范围内继续对所担保的债权提供保证责任问题,应持否定的态度。保证合同应定性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在主合同到期之后保证合同生效。保证责任随保证合同生效而产生。保证为人保,具有特定的人身性。保证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并不当然的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关键词】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人保一、问题的提出保证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方式,是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2、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成立需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在主债务到期之前死亡,是否应由保证人继承人就保证人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有效的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保证责任是否产生是基于保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而讨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承

3、担责任,即为保证人履行划定一个时间:连带保证是在主债务到期之后,一般保证还要求债权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债权人欲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除应向保证人主张外,还须证明债务人清偿期届满而债务未完全清偿[1]。这是因保证自身的特点,为保证合同当事人行驶权利加以限制。合同法规定合同在一般情形下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45、46条规定了约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对保证合同内容上的分析,可以将保证合同视为附条件的合同,在满足保证合同法定成立要件后,保证合同并不当然的

4、生效,而是等待条件成熟。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文中,都使用"成立”一词。担保法中对于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欠缺法定要件的合同以“无效”作以认定。法律行为之无效是相对于某一具体法律规范而言,行为人的行为不产生合法的效力[2]。史尚宽先生对于民事行为的"无效”与“不成立"的区别,可以在认定保证合同效力问题上给我们提供一条很好的思路。他认为“外观上具有足使成立法律行为之事实,而其事实因有某缺点而不发生效力”,谓之“无效”;而“组成法律行为的要件之事实,根本上有缺陷”,是“不成立”[3]。

5、担保法关于无效情形的规定,是对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的评价。虽然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合同已经满足了成立要件即已有了合同成立的外观。即便是不会产生合同特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而产生了其他的民事关系。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后的生效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了,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是按照合同法的一般情形认定自成立时生效;第二是将其归类为附期限合同。在两种认识都不违背法律规定时,本文基于前文的分析,倾向与第二种理解。由此,签订合同之后主合同到期之前保证人死亡,此时保证合同只成立未生效,保证责任并没有产生。三、保证的人身

6、特定性虽然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尚没有产生,基于已经成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的继承人是否应在其遗产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本文持否定态度。(一)保证的人保特点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4]。保证责任是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其实是加于某特定人的责任。保证具有债权性,不发生物权效力,主债务人对保证人享有的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该权利与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平等。保证发生的责任具有无限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以一定的财产为先,而是以其全

7、部财产来保障义务的履行[5]。保证人承担的无限责任,为人的责任[6]。法律对保证人的资格做严格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指导债权人和保证人本着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来设定保证,在选择保证人的时候注意保证人的清偿能力[7]o保证人的责任和债务人的责任是息息相关的,即债务人不能履行时,债务其实是转移给保证人,由保证人继续合同的实现。若债务具有人身特定性,保证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该看作是代替了债务人应负担的责任。担保法第7条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虽性质上属于指导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效力,但其体现了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保证

8、人的无限责任性。(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之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债权人依照无的担保所享有的权利,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力上成立的一种限定物权,且以担保债权受偿为实质内容⑻。区别于人保,物的保证性质上是一种物权,发生物权效力。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的范围限定在担保人所提供的物(包括物的从物和孳息)。当债务人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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