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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5
《主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连带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期间.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主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连带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期间 主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连带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期间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 《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 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
2、肯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
3、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所以保证期间应该是6月1日——11月30日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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