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期限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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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因显失公平变更期限的案例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与被告宋武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负责人薛安全,小坡村委会主任兼三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马安民,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武全,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委托代理人杨天社,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步昌乡上鲁村三组。委托代理人孙曙显,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以下称小坡三组)与被告宋武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安民、被告宋武全及其委托代理

2、人杨天社、孙曙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坡三组诉称,2003年9月30日,我组原组长梁明江将本组滩下60亩机动地以4万元发包给被告宋武全,期限30年。近年来,村上在有关部门大力协助下,修建引洛渠,用於灌溉村里的滩下机动地,包括被告宋武全所承包的60亩土地亦在受益范围内。由于该片土地的改良,2007年初,宋武全将该片土地以每亩390元的价格转包他人,从中牟取暴利。我们认为,原任组长梁明江与被告宋武全所签订的60亩滩承包合同,没有召开群众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且明显侵害了本组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应无效;同时违反村组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之规定,

3、未将承包地款按规定上缴村上、承包合同亦未经村委会鉴证;又从中牟取暴利,导致结果显失公平,本应给予终止履行,收回土地。但考虑到被告已连续耕种数年,亦做了相应了投入。在法庭释明后,我们决定改变原来的诉讼请求,将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收回土地,改为:变更承包合同价格为每年每亩150元,期限为从2008年起三年(08年以前不算)。理由是,被告宋武全承包的60亩土地,在小坡村委会改善了村上滩地的生产条件,修建了引洛下滩灌溉工程后,该承包地得到了改良,能够充分灌溉,成为旱涝保收的水浇田。又由于当初申请资金不足,两委会和群众代表大会决定,在全村范围内,采取适当提高机动地承包户承包金的方式,来弥补部分配套资金

4、之不足。该方案已向全体村民公布。现大多数承包户都已作了相应调整,而被告宋武全作为受益户却拒绝调整,并强行撒上大麦种子,强行占地经营,引起大多数村民干部的强烈不满,影响上村组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将被告宋武全所持承包合同的价格调整至每年每亩150元,期限为三年(从08年开始)。被告宋武全辩称,1、我所承包的是荒地,而荒地是可以和组上协商承包的。因而,并不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何况签订合同时,原任组长还让几位村民代表征求过群众的意见;2、我承包是三组的土地,并不是村上的土地,村上无权要求我变更合同;3、村上指定孙建社为原告组长因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效,且孙建社言明不起诉我,因而该诉

5、讼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30日,原告小坡三组原负责人梁明江与被告宋武全签订滩地承包合同,将本组滩下60亩机动田以荒废的盐碱地发包给被告宋武全,合同期限30年,承包金总价4万元,分两次交纳,每次2万元,每15年交纳一次。被告按约定在向时任三组组长的梁明江交纳了2万元承包费后,开始进地经营。2000年5月,原被告所在的步昌乡小坡村委会为改善全村滩地生产条件,经向有关部门申请,修建引洛下滩灌溉工程。由于该工程尚需村上配套约140万元资金,村上先后召开两委会和群众代表大会,决定从各组承包地户筹集部分修渠配套资金,采取在原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承包金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已向全村公布。该引洛

6、渠2001年开始修建,2003年建成使用。被告宋武全属此次修渠受益的承包户之一。时任小坡三组组长的张学军和村上其他干部多次找被告宋武全要求其提高承包金,均遭宋武全拒绝。2007年11月,小坡村委会将宋武全所种植大麦犁毁,为此发生纠纷。被告宋武全以小坡村委会为被告提起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该案已经本院判决且生效)。现原告小坡村三组以宋武全所持合同无效提起诉讼。经释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完善合同,即调整土地承包期限和承包金额。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梁明江为被告出具的收据,原告所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告底稿,以及本院80ffujcc78t%荔民初字第089

7、号民事判决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又查明,原告原任组长张学军因故辞职后,村上指定孙建社担任原告小坡三组组长。孙建社接受村上指定后,因家里的事很忙,加之对情况不太了解,遂将起诉宋武全之事,全权委托给村干部,让村干部替他寻找代理人代为诉讼。受孙建社委托,并经孙建社同意,村上找到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马安民,作为小坡三组的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因孙建社本人不会写字,便在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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