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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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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之探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和存续的要件,世界各国对此均无异议。然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存续,是否也要以保险利益为要件呢?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存在重大区别。我国保险法采用英美立法例,又不完全同于英美法。本文旨在通过对外国立法例的研究,探索我国立法的得失,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一、问题之所在 在我国,保险合同一般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当
2、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会发生以及何时发生,一般是不可预测的。也就是说,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何时承担这种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和何时发生这一偶然因素。因此人们习惯上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而正因为保险合同带有射幸性质,所以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他人之财产或生命进行赌博活动,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我国学说普遍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存续要件,主张无论是在签订合同的当时还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无保险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丧失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在社会上应
3、起的作用[政法院的见解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他人之生命保险契约采用同意主义这一观点并未得到普遍承认。现行法国保险法典L132-2条(原保险契约法第57条)对他人之死亡保险规定如下:“由第三者订立以被保险人之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契约时,被保险人如不以载有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或养老金额之书面表示同意,则该契约无效。由第三者订立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契约的利益之转让、抵押或受益人之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者无效。”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之探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和存续的要件,世界各国对此均无异议。然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4、和存续,是否也要以保险利益为要件呢?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存在重大区别。我国保险法采用英美立法例,又不完全同于英美法。本文旨在通过对外国立法例的研究,探索我国立法的得失,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一、问题之所在 在我国,保险合同一般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会发生以及何时发生,一般是不可预测的。也就是说,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何时承担这种义务,取决于保
5、险事故是否发生和何时发生这一偶然因素。因此人们习惯上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而正因为保险合同带有射幸性质,所以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他人之财产或生命进行赌博活动,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我国学说普遍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存续要件,主张无论是在签订合同的当时还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无保险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丧失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在社会上应起的作用[政法院的见解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他人之生命保险契约采用同意主义这一观点并未得到普遍承认。现行法国保险法典L132-2条(原保险契约法第57条)对他人
6、之死亡保险规定如下:“由第三者订立以被保险人之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契约时,被保险人如不以载有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或养老金额之书面表示同意,则该契约无效。由第三者订立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契约的利益之转让、抵押或受益人之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者无效。”可见,法国保险法几经曲折最终还是废弃了保险利益原则所存在的局限性。但是与同样采用同意主义的德国法相比,法国法所规定的要件更为严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在行使同意权时,不但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必须在该书面中载明他所同意投保的保险金额,否则就不能产生同意之法律效果;二是不仅应在订立契约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且在保险契约成立
7、后受益人向第三者转让其保险金请求权或就其保险金请求权设定抵押权等时,也须经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前者是考虑到他人之死亡保险契约具有极大的投机性,容易招致道德危险的发生,因此有必要让被保险人本人来控制保险金额的范围;而后者是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契约订立时同意指定某一特定的第三者为受益人,是出于对该受益人的信赖,但对于保险契约成立后出现的保险金请求权的受让人等其他第三者是否能够信任,则还须由被保险人本人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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