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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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的确认【案情简介】赵某于1996年5月22日为其公公B投保10年期简身险15份,指定受益人是B的孙子C,现年11岁。保险费按月从赵的工资中扣交。1998年元月,赵与被保险人的儿子A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经法院判决,C由A抚养。离婚后赵仍自愿按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1月20日,被保险人B因病身故。3月,赵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A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赵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C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而人寿

2、保险公司认为:赵某为B投保时虽然有保险利益,但离婚后不再是B的家庭成员,已失去保险利益,故保险单随婚姻解除而失效,应按无效保单处理。赵某为此将该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

3、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判决结果】受案的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0年4月作出判决:一、  赵某所投保的保险单有效;二、  人寿保险公司向赵某支付保险金。【分析】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对于人

4、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我国《保险法》也作了列举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有保险利益。赵为公公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是无疑的,后来虽然离了婚,但赵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要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要保人的权益。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

5、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人身险因保期长,最长的达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赵为公公投

6、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赵某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

7、topreventthePartymember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案情]孟某驾驶机动车将学生常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常某住院治疗后,因孟某拒不支付医疗费,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55万元。因常某所在学校为其向丰县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常某得到孟某的赔偿后,又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肇事方既已赔偿,公司就不再负赔偿义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常某保险金。 [评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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