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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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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应如何定性处罚案情: 甲公司在办理2007年度企业年检时向A市工商局B分局(受A市工商局委托承办在A市工商局登记的部分企业的年检工作)提交了虚假的年度资产负债表,被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甲公司不履行处罚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改正违法行为。 今年3月23日,A市工商局以甲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为由,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吊销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甲公司不服,认为该公司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年检材料,遂向A市人民政府
2、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按规定提交了年检材料,但年检材料中有虚假的内容,登记机关能否以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为由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笔者认为,企业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登记机关对此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
3、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企业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拒不改正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然而,本案中登记机关以甲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为由,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正确。
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条针对的显然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按规定参加年检
5、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企业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应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办理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的相关程序规定。 1.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并处罚款。 2.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应当予以公告。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制作、送达行政
6、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这四项内容是登记机关办理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案件的法定程序,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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