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祥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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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保寿发[2009]18号,2009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

2、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

3、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

4、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1);(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3),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4)的机动车(见10.5);(6)被保

5、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6)期间因疾病导致的;(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7)后退还保险费。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

6、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10.8)导致的延迟除外。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

7、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

8、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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