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doc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doc

ID:9162025

大小:36.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4-20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doc_第1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doc_第2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doc_第3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doc_第4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2005-03-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2、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发

3、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2005-03-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

4、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

5、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6、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

7、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

8、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