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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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12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

2、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账户管理人

3、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

4、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5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

5、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6、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

7、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5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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