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ID:955524

大小:39.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0-17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_第1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_第2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_第3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_第4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三条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

2、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第四条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

3、)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7(四)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4、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

5、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7(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6、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

7、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8、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7(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