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案看《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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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此案看《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适用    2009年12月27日9时许,被告孙俊峰驾驶由被告李峰分期购买的、随州市滕祥物流运输公司所有的鄂SI7757号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43省道83公里+550米处时,因车辆严重超载导致刹车失控且采取措施不当、与同向在前行驶的邓文成驾驶的鄂K00303号货车追尾相撞后,驶入公路左侧(北)将在路北行走的原告何宽连、何宽莉撞伤的交通事故。2010年1月9日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俊峰驾车严重超载、且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2、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文成、何宽连、何宽莉无责任。被告孙俊峰系被告李峰雇佣。2010年9月16日经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宽连因交通事故构成一级伤残;何宽莉构成二级伤残。两原告损失高达155万余元。鄂SI7757号系被告李峰分期购买,由被告随州滕祥物流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并挂靠该公司运营。被告李峰按照保险公司投保的相关规定,于2009年10月30日以随州滕祥物流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100万元的

3、商业三责险。保险费由被告李峰向保险公司缴纳。两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李峰赔偿,并请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总计数额为200万元。    审判    本案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李峰、随州滕祥物流公司均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偿金直接赔付给原告。同时被告随州滕祥物流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免责。而保险公司认为商业三责险属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应与侵权案件

4、一并审理。另外在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而本案是由于车辆严重超载所致,因此保险公司免责。再次,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应负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的被保险人随州滕祥物流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本案被告孙俊峰负全部责任,应由雇主李峰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孙俊峰负连带赔偿

5、责任。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要求一并处理、且数额确定的,由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付的事故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及被告李峰、随州滕祥物流公司均要求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一并处理,且原告的赔偿数额确定,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本案被保险人虽为随州滕祥物流公司,但车辆实际所有人、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均为被告李峰,因此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实际为被告李峰。对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理应进行赔偿。因保险公司采用格式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且在

6、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特别提示车辆超载免赔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请求免责的理由不予支持。2010年12月7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何宽连、何宽莉120000元(其中,何宽连65100元、何宽莉549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何宽连、何宽莉990000元(其中,何宽连544500元、何宽莉445500元);二、被告李峰赔偿原告何宽连215713.6元(已扣减孙俊峰、李峰已付款19000元)、赔偿原告何宽莉149783.8元,(已扣减孙俊峰

7、、李峰已付款48850元);被告孙俊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4月13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对《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适用问题。一是对涉及合同法律关系的商业三责险能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并处理。二是如何理解机动车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一并处理有法可依,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实施,确立了我国强制保险制度,

8、也明确了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随后国务院配套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又将商业三责险排斥在外,即《交强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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