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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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档案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档案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他们所担任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一经确定,必须正确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国家交给的工作任务。国家为使档案工作人员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行使的权利有:(1)对分管范围内所属档案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2)对文书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进行指导和监督;(3)有权向国家机关反映档案工作情况和问题,提出要求加强档案工作的建议;(4)有权对未开放的档案拒绝提供利用;(5)有权申报档案专业职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

2、守的义务有:(1)遵守档案法律和规章制度;(2)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3)按规定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4)提供利用档案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5)保守党和国家秘密;(6)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2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处理和公布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2)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档案馆对保存的档案

3、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类别、年限,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3)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公民,有权接受表彰和奖励。(4)公民享有隐私权,公民对其移交、捐赠和寄存在国家和档案馆的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5)公民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多种方式对档案事务行使法定的批评建议权。义务:(1)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保护档案人人有责。《档案法》第3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2)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

4、的义务。《档案法》第16条规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3档案利用中的权利与义务《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这说明公民和组织依法不仅有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的权利,而且根据有关规定

5、还享有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以及保存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的权利。义务:(1)尊重公民的隐私权。档案馆保管的档案,时间跨度长,涉及个人行为、身份和财产等内容的也占相当数量。如果对个人的隐私权处理不好,会造成不好影响,严重的还会引起法律纠纷。因此,档案馆(室)如何维护和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做到在保证公民平等利用档案权利实现的同时,充分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并将其作为日常工作注意掌握的一条准则和档案馆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非必要不看,二是了解个人隐私内容的不相互议论,三是对于属于个人隐私的档案

6、材料,严格掌握使用范围,非允许利用范围概不提供,充分尊重公民的隐私权。(2)保证档案移交单位(个人)档案利用的优先权。《档案法》规定,对于“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这一权利的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一是档案利用者如需查用本单位(本人)档案,有优先利用权,特殊情况可以借出馆外。二是移交单位电话查用本单位的档案,档案馆积极配合搞好服务;三是移交单位或个人查阅利用本单位档案免收证明费和保护费。4档案馆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接收和征集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

7、价值的档案以及有关资料,科学地管理。(2)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3)参与编修史志工作。义务:正确处置好档案公布权。档案馆作为档案信息资源的集中保管地,《档案法》赋予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重任。所以,要开发利用好档案信息资源,一定要对档案移交单位(个人)的档案公布权处置得当。档案开放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公布档案应符合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公布内容的有益性、公布时机的适宜性以及公布水平的权威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档案馆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与各立档单位共同划分制订好“档案开放与

8、控制使用的范围”,制发《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对馆内满30年的档案逐卷逐件审查判定,编制《开放档案文件目录》,编写《开放档案内容介绍》,经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同意,确保开放的档案文件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无损害才向社会公开。决不能因档案的所有权、利用权、隐私权、公布权而发生纠纷。案例:丢档纠纷难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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