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亲亲得相首匿与大义灭亲

浅谈亲亲得相首匿与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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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2013秋季学年中国法制史讨论课作业题目:浅谈亲亲得相首匿与大义灭亲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A课程号:06265053任课老师:李瑞学生学号:08122601学生姓名:刘东日期:2012年10月24日浅谈亲亲得相首匿与大义灭亲首先这两个概念是发生在自己的亲人面前,当自己的亲人犯下罪行你是选择包庇还是举报?这是道德与法律在你心中的权衡。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的历史由来已久古往今来的发展。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

2、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大义灭亲,出自《左传·隐公四年》的大义灭亲,讲述的是“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曾经劝谏卫庄公,希望教育好庄公之子州吁。庄公死,卫桓公即位,州吁与石碏之子石厚密谋杀害桓公篡位,为确保王位坐稳,派石厚去请教石碏。石碏恨儿子大逆不道,设计让陈国陈桓公除掉了州吁与石厚。”的故事。亲亲相隐制度确立于西汉,到唐代已很完备,在唐代,亲属间不相隐反而会受到处罚。在亲亲相隐原则下,亲属有罪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者不论罪,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后被视为“封建糟粕”才逐

3、渐被边缘化,而大义灭亲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根本不曾被鼓励甚至是反对。中国法律明文肯定“大义灭亲”,可以追溯至上世纪70年代。中国1979年修订刑法时,对亲亲相隐原则作简单化处理,而沿用了“文革”时期达致顶峰的“大义灭亲”式法治理念。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原则仍被沿袭。事实上,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不仅肯定“大义灭亲”,甚至要求它的公民这么做。刑法310条关于窝藏罪和包庇罪的规定,和刑诉法48条中对“绝对作证义务”的规定都提出,犯罪嫌疑人家属是不具有沉默权的。如果不检举、揭发、作证亲人犯罪,自己也可能身陷囹圄。于是,在刑法强调打击犯罪的语境下,“大义灭亲”逐渐成为司法公权力推崇的

4、原则。但是现代西方国家却提倡类似于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亲亲得相首匿,甚至有些国家如意大利将“亲属”的范围扩大到被告人近亲属以外,规定“有收养关系、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都没有义务作证。对于法律公开鼓励“大义灭亲”,学界的指责大多直指其破坏社会关系的隐患。中国人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鼓励“大义灭亲”及其背后的“法不容情”,其实是将追求正义和个人感情、国家大义与个人私利置于尖锐的对立之中。与鼓励“大义灭亲”不同,法律上保障一定程度的“亲亲相隐”,实际上是为打击犯罪和稳定家庭之间的平衡做出制度保障。1997年,武汉市公安局曾连续三年对越狱逃犯调查,结果发现多达81.5%的

5、逃犯都被窝藏过。一名因藏匿犯罪儿子入狱的母亲曾在接受采访时坦言,“能藏一天算一天,尽一尽做母亲的心”。从古至今,亲人不举报甚至包庇的数不胜数,而真正大义灭亲的缺少的可怜。其实,我个人认为国家公权力既不能强迫也不应鼓励亲人作证,在于它不能夺去公民自由决定是否“大义灭亲”的权力,更不能把损害亲情和家庭关系的风险全数托于公民本身。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一个社会的稳定,道德同样也是,是亲亲得相首匿还是大义灭亲?我想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称,怎么做才能将伤害降到最低,当然能兼顾考虑个人家庭国家的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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