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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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长期以来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商外,可以先向劳动争议调解

2、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笫一次突破性地设计了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一定的条件下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这就可以使得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够得到解决,而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这样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效率,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一裁终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争议处理

3、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这样的案件属于小额仲裁案件,案件有申请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限制。例如上海市2OO8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那么在上海市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申请金额总计不超过9600元的,应当适用一裁终局。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譬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时,拖欠工资的金额符合一裁终局的条件;但是如

4、果劳动者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又要求拖欠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的,可能就超过了一裁终局所限定的小额标准了。这时就需要劳动者进行抉择,是放弃申请25%的经济补偿金而通过一裁终局的程序解决,还是要求额外的补偿而经历一裁两审的程序。(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样的案件属于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例如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劳动者通过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安排休息休假的。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上述的两类仲裁案件只要符合其中一类的标准就适用一裁

5、终局的处理模式,而不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很多劳动者在这方面存在着误区。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卢湾区十位优秀律师之一,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手机15901801155,邮箱hulvshi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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