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的初步修改意见

《商业银行法》的初步修改意见

ID:8976463

大小:33.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4-13

《商业银行法》的初步修改意见_第1页
《商业银行法》的初步修改意见_第2页
《商业银行法》的初步修改意见_第3页
《商业银行法》的初步修改意见_第4页
《商业银行法》的初步修改意见_第5页
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法》的初步修改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目前形成了对《商业银行法》的初步修改意见,主要在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商业银行监管指标调整、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调整以及增加有关行业协会条款四个方面,“包括建议对外界一直呼声比较高的贷存比等监管指标进行针对性调整,同时还建议考虑将资产证券化、托管业务、网络银行、电子银行及财富管理等业务纳入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并且明确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信托性质。”而银行业协会的意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规范银行市场准入,实行分类持牌制度;加强银行经营风险控制,保护银行业合法权益;规范银行业信息披露,依法保护客户隐私权。   如

2、果银行理财的信托性质得以明确,并成为法律条款,那么商业银行将步入综合经营时代。    时隔十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近日,经济观察报独家获悉,在银监会的积极推动下,《商业银行法》修改已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向经济观察报透露:“目前银监会已经下发征求修改建议的函,相关的调研工作已经展开,可能9月份之后形成修改意见。”该人士还透露,银监会在征求部分商业银行建议的基础上,目前形成了对

3、《商业银行法》的初步修改意见,主要在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商业银行监管指标调整、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调整以及增加有关行业协会条款四个方面,“包括建议对外界一直呼声比较高的贷存比等监管指标进行针对性调整,同时还建议考虑将资产证券化、托管业务、网络银行、电子银行及财富管理等业务纳入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并且明确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信托性质。”    而银行业协会的意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规范银行市场准入,实行分类持牌制度;强银行经营风险控制,保护银行业合法权益;规范银行业信息披露,依法保护客户隐私权。    明确银

4、行理财的信托性质,不仅意味着银行理财法律地位的最终明确,更将打破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来确立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原则,若最终成为法律条款,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将正式拉开帷幕。    监管指标调整    今年6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中,便提出修改商业银行法,要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跨业投资、同业经营、风险管理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据悉,《商业银行法》修订被列为第二类项目,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相关规定,一类项

5、目是指当年必须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属于指令性计划;二类项目是指已经启动法规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也可以提请本年度审议的项目,属于指导性计划。    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资本监管和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市场环境下,贷存比等监管指标长期以来饱受诟病。    银监会此次建议对上述指标进行针对性调整,并建议授权监管部门制定有关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的审慎性经营规则。    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的监管指标有:一是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是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

6、七十五;三是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全国人大代表、盛京银行董事长张玉坤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是11.5%,其他银行是10.5%,法律要求与监管实践存在差异。”    在她看来,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和资产运用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存贷业务在资产负债中的占比越来越低,再加之贷款规模控制,75%的存贷比要求失去了意义

7、,应以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替代存贷比管理。    “比如像大行的同业存款业务,连"8号"文也没有界定到底是标准资产还是"非标"资产?但各个行的同业存款规模都非常大,且是收益比较高的资产。”一位国有大行资产管理部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表示。    在另一位国有大行人士看来,授权监管部门制定有关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的审慎性经营规则,意味着这类指标监管日后会体现在银监会的部门规章,调整起来较之前也更加灵活,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监管指标的随意性也加大了。此外,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商业

8、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任职资格要求,银监会建议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因为目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缺少实施任职资格管理的上位法授权,而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监事会负有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监督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职责,因此,有必要授权监管机构对监事实施任职资格管理。”上述国有大行人士说。    此外,我国的证券业协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