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投资案例分析(对赌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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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首次对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一、案情2012年11月,最高法院对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案件,即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恒”)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做出终审判决。此案被媒体称为“对赌协议第一案”,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法律界认为具有标杆意义。2007年,海富投资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了对赌条款,即“海富投资现金出资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如果2008

2、年,甘肃世恒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甘肃世恒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陆波,同时也是香港迪亚的总经理)履行补偿义务。根据甘肃世恒2008年的工商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2008年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约定,经计算世恒公司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双方协商无果,海富投资诉至法院。二、裁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兰州中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甘肃高院”)分别在2010年12月和2011年9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3、和二审判决。两次判决均认定对赌协议条款无效,甘肃高院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要求甘肃世恒返还这部分资金和利息。二审判决下达后,甘肃世恒对甘肃高院的判决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2011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做出了“(2011)民申字第1522号”裁定书,受理了世恒公司的申请,提审了此案。最高法院认为,海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向世恒公司投资后与迪亚公司合资经营,故世恒公司为合资企业。世恒公司

4、、海富投资、陆波在《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投资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并约定了计算公式。而这一约定使得海富投资的投资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世恒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但是二审法院认定海富投资18852283元的投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并判决甘肃世恒和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返还该笔投资,最高法院认为,此处没有法律依据,予以纠

5、正。最高法院认为,《增资协议书》中并无由陆波对海富投资进行补偿的约定,海富投资请求陆波进行补偿,没有合同依据。但是,在《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对于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综合上述理由,最高法院撤销甘肃高院对此案的二审判决;并判决,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元。三、法律点评(一)最高法院否定了依据对赌协议约定认定PE投资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裁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出台于

6、1990年。公司法、合同法实施后,二审法院仍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处理PE投资纠纷,把存在对赌协议的PE投资的性质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最高法院认为其适用法律不当。(二)最高法院认可了PE投资者与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对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对赌条款的肯定,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对赌协议通常是在PE投资者以溢价方式增资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在溢价方式增资的情况下,原股东因新股东的溢价增资而按其持股比例已经分享了溢价部分的股东权益,如果不能实现预期的盈利目标,就意味着目标公司增资时的实际股权价值远低于约定价值。(三

7、)最高法院否定了PE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条款的效力。此类约定损害了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构成《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该约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约定的当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能实现3000万元的情况下,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直接给予其补偿的约定,使股东在不需要经过法定利润分配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从公司获得财产,使得股东可以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即当然可获得约定收益。其约定的实质不但损害了公司、

8、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也直接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合营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最高法院正是基于此认定该约定无效。海富投资案例分析   近日,最高法对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无效案件,即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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