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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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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民政部初探之我见第二节内部机构及其设置 民政部的最高长官是尚书,总理本部所属事务,担负全部责任。尚书下设左、右侍郎各一人,辅佐尚书处理部务。根据民政部官制章程,部内设有承政厅、参议厅和五司等机构,各机构又有丞、参议、郎中、员外郎、参事、主事、七品小京官和笔帖式、录事、书记等官员处理事务。到宣统三年,尚书改为大臣,侍郎改为副大臣。各司也改设司长、副司长、科长,一、二、三等科员及额外科员等。 民政部的所属机构分为内部机构和外部机构,分别职掌相应事务。其中内部机构有二厅和五司,其各自职掌如下: 承政厅是民政部各项事
2、务的汇总之处,承担着承办机要、考核司员、编存文卷、筹核经费等职能。厅内设有左、右丞各一人,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各四人,辅佐左、右丞处理厅务。厅下还设有处理具体事宜的机构四科二处,其中机要科职掌机要及本部、内外城总厅官员的进退和升调,各项事故的注册存案,本部厅、司各员办事功过事宜,典守堂印事项;文牍科则职掌公文函件的编纂存储、收发,图书保管等事宜;会计科职掌本部及内、外城总厅经费开支,经费报销,检查经费等事宜;庶务科职掌保管财务家具,管理夫役、随从人员及其他事项。二处分别为递折处,顾名思义即为专司章奏传递之事;电报处,掌收发、翻
3、译电报事宜。 参议厅则是民政部的谋议之处,掌各事项之谋议。其长官为左、右参议各一人,总理厅务,另设两名参事辅佐。除此之外,五司还可以各派一人在参议厅行走,以协同左、右参议和参事审议各项事宜。另外,还有一群不作额缺的特殊人员,即编译员,他们的任务是编译各国关于民政的各种书籍,议定本部的法令和章程。在厅内机构设置方面,同承政厅的四科二处不同,初期参议厅并未设立分支机构,之后才逐步设立了则例局和统计处。其中,则例局的主要职掌是编拟光绪政要,编纂会典则例,增改原奏清单等事宜;统计处则是职掌全国民政的统计,综辑统计年鉴等事项。统计处设总
4、核一人,总理处里一切事务,另设提调二人,帮助总核处理一切应办事件,并核定稿件表式。统计处下还分社两科,共有科员十名。两科分别为调查科:调查本部厅、司、局、处及直属厅、区、局、所、学堂应行统计事项,调查各省民政应行统计事项;编制科:职掌案牍整理、保存、表件核算校对,图册编制绘画等事项。 五司分别为民治司、警政司、疆理司、营缮司和卫生司,其中民治司的主要职掌是稽核地方行政、地方自治,编查户口,整饬风俗、礼教,核办保息、荒政、移民、侨民各事。职员设置有郎中二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五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分掌各项事宜。内部机构设置则分四科
5、,地方行政科:掌握地方官制变更,考核地方官吏,管理各省官立行政局、所的废、置、分、合,各省官员选举任用的注册存案,地方衙门官员的裁汰革除等事;地方自治科:职掌京外董事会、议事会的设置和组织事宜,京外自治局、自治研究所各事项,自治经费的调查、监督,资政院参议员选举事宜;户籍科:职掌编审户口、国籍的更易,旗籍、民籍的转移、改隶,学龄儿童的就学,宗教信仰及征兵事宜;保息科:掌官神所办育婴、抚恤、济良、栖流等局、所及其他善举事宜,各地水旱灾害及灾后赈济,国内移民、拓殖等事项。 营缮司职掌督理本部直辖土木工程,稽核京外官办土木工程及经费
6、报销,保存古迹,调查祠庙各项事宜,设置的官员有郎中一人,员外郎和主事各四人,六、七品艺师各一人。司下设有三科,建筑科:职掌京内城垣、衙廨、仓厂的土木工程及其经费报销,京外公园、市场和官办土木工程及其经费报销,管理琉璃窑、木仓,本部直辖的土木工程及其报销事宜;道路科:职掌京城道路、沟渠的修缮、改良,各省经营的道路工程,京外路工报销事宜;古迹科:职掌古代建筑物的调查、保存、管理博物馆、神祠、佛寺、道观等的建设和修缮事宜。 卫生司职掌防疫卫生,检查医药,设置病院各项事宜,设置的官员有郎中一人,员外郎、主事各二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及六、
7、七品医官各一人。司下也设有三科,即保健科:职掌饮食、物品的检查,河川、道路的清洁,贫民卫生,工场、戏园及其他公共卫生的事项;检疫科:职掌各种传染病的防疫,种痘和检疫事项;方术科:职掌考验医生,治疗和药品的检查,稽核药材的经营,管理病院等事项。 这二厅五司作为民政部最基本的内部机构,分担着民政部的各项具体事宜,使得民政事务能够顺利有效的进行。 第三节外部机构及其设置 除内部机构外,民政部下还统属着相关的直属机构,尤其是一些原直属于巡警部的机构归并到民政部,并适当的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的发挥作用。 内
8、、外城巡警总厅: 内、外城巡警总厅是管理京城内外城的警务,京城内外地面事宜、跸路警卫以及稽查一切事项的地方司法、内政和公安行政机关,在归属民政部后继续履行其职责,也相应做了调整。光绪三十二年,各总厅根据需要增设了司法处,警务处改为了行政处,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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