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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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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上市股票首五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自94年3月1日實施-壹、前言為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加強投資人權益保障及提振投資信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盱衡實務需求及與國際制度接軌之必要,指示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針對「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專案小組」規劃完成之承銷制度改革方案,進行相關法規之修訂並加強宣導,其中包括初次上市普通股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其股價採無漲跌幅限制,及為穩定初次上市股票市場價格,並發揮承銷商功能,研擬實施「過額配售」機制。臺灣證券交易所此次配合修訂之部
2、分,為初次上市普通股自上市日起五個交易日,其股價採無漲跌幅限制,修正法規包括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六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等。為使投資大眾及證券商從業人員明瞭本次制度興革內容,以下除對初次上市股票首五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劃予以說明外,並對承銷商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之「過額配售」機制,略予概述。貳、初次上市股票首五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為使初次上市普通股票價格能充分反應其合理價值並符合市場需求,未來初次上市普通股票(不含上櫃轉上市者及其他非普通股之有價證券),自上市日起五個交易日,其股價升降幅度為無漲跌幅限制,臺灣證
3、券交易所並配合增修以下措施:1.委託價格輸入限制:初次上市普通股票首五個交易日之價格雖無漲跌幅限制,因電腦系統之價格位數仍有其限制,故委託輸入價格範圍將限制為0.01元至9995.00元。而為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及秩序,並減少錯帳或違約之發生,證券商於上述期間接受投資人買賣初次上市股票時,宜對受託價格逾每日參考價格過大者,作必要之確認或檢查。2.競價交易方式:開盤至收盤仍採集合競價方式;收盤價格仍為收市前五分鐘暫停撮合並接受委託後以集合競價方式決定;同樣揭露未成交的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及張數。但該期間不實施盤
4、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3.自營商委託價格限制:由於初次上市普通股票於掛牌首五個交易日已無漲跌幅限制,故現行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有關自營商委託價格受漲跌幅限制之規定,將加列但書,以排除該規定於上述期間對自營商委託價格之限制。參、承銷商得執行穩定價格操作由於國內市場欠缺如國外市場對初次上市股票得採穩定價格操作之機制及誘因,且原股東因持股成本低廉,恐有掛牌後即賣出持股致股價下跌之虞,主管機關爰決定引進「過額配售機制」,以發揮穩定價格之功能。何謂「過額配售機制」?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普通股票之承銷,配售方式採詢價
5、圈購或競價拍賣者,得採行「過額配售機制」,其係指主辦承銷商於申請上市前應與發行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明訂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原股東提出占發行公司當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數量之已發行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視詢價圈購或競價拍賣之結果,決定是否過額配售及實際過額配售數量。初次上市普通股票掛牌首五個交易日,若出現跌破承銷價格者,主辦承銷商得運用過額配售所得之價款,自市場買入股票回補過額配售之部位(發揮價格支撐功能),並於執行穩定價格操作期間屆滿後,將股票返還發行公司
6、。若出現上漲超過承銷價格者,主辦承銷商應將過額配售所得之價款交付發行公司。為該制度之實施,承銷商相關配合作業規劃如下:1.專戶申報:主辦承銷商於他家證券商開立之穩定價格操作專戶及主、協辦承銷商之自營帳戶或「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應於初次上市買賣日以前申報,以利控管。2.委託限制:初次上市首五個交易日,主辦承銷商之穩定價格操作專戶,僅允許低於承銷價格之委託買進該初次上市股票,主、協辦承銷商之自營商帳戶或「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不允許低於承銷價格之委託賣出,主辦承銷商執行穩定價格操作專戶之委託買進宜優先其自營
7、商帳戶。3.資訊公開:初次上市首五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後,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基本市況報導及資訊公司系統,揭露主辦承銷商穩定價格操作專戶,及主、協辦承銷商之自營商帳戶或「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買賣該初次上市股票之成交價量資訊,供投資人參考。台北市博愛路17號電話:(02)-5704網址:www.t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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