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RFSW 0012 S-2022 桑叶粉( 固体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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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FSW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RFSW0012S—2022桑叶粉(固体饮料)Q/610000-13527S-2022有效期至202503222022-01-10发布2022-02-21实施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1Q/RFSW0012S—202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文利、刘巧巧、罗林娟。本标准批准人:王小海。本标准属首次发布。I

2Q/RFSW0012S—2022桑叶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叶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桑叶为原料,经水提取、浓缩、添加麦芽糊精喷雾干燥、粉碎、过筛、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桑叶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14187包装容器纸桶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允差计量检验规则GB/T20884麦芽糊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王光亚主编规定的方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

3Q/RFSW0012S—202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桑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的规定。3.1.2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黄棕色气味与滋味具有桑叶特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松散粉末,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冲调性冲调后呈均匀的黄棕色浊状液,允许有少许沉淀,无刺激、焦糊及其他异味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总黄酮/(g/100g)≥1.0铅(以Pb计)/(mg/kg)≤0.9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ncmM沙门氏菌/25g500/25g—4菌落总数/(CFU/g)5210³5×10大肠菌群/(CFU/g)521095霉菌/(CFU/g)≤50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2

4Q/RFSW0012S—2022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杂质:取约10g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样品杯中(或10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1.2冲调性:按照标签标识的冲调或冲泡方法制备250ml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目视、鼻嗅、口尝,静置2min后看容器底部有无杂质。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GB5009.3执行。4.2.2铅:按GB5009.12执行。4.2.3总黄酮:《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王光亚主编规定的方法执行。4.3微生物限量4.3.1微生物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4.3.2沙门氏菌:按GB4789.4执行。4.3.4菌落总数:按GB4789.2执行。4.3.5大肠菌群:按GB4789.3执行。4.3.6霉菌:按GB4789.15执行。4.4净含量允差按JJF1070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设备、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同一规格为一批。5.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包装,抽样数量为18个装,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3

5Q/RFSW0012S—2022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允差、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3.2~3.5项目。5.4.2正常生产时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6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标签内容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本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膜袋包装,其质量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纸板桶包装,其质量应符合GB/T14187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规定。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不得与其他有害、有异味及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在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6.4贮存本产品应存放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本产品应离地2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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