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兴区人才强区“人才龙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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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兴区人才强区“人才龙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计划、X人才强区战略,推动落实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文化活区任务,充分激发高层次人才积极投身“三高X、三宜山水城”建设,营造引才、用才、留才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才龙卡”实行一卡通服务管理,探索以家庭为单元的人才服务模式,持卡人才可按照“人才龙卡”类别享受医疗服务、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入学(托)、身份管理、住房保障、岗位补贴、配偶及子女就业、创新创业、健康服务、落户及出入境、学习培训、文化旅游等项目服务。 第二章 申报对象第三条 申报范围与对象“人才龙卡”申领对象兼顾人才荣誉称号、社会贡献、市场认可和创新创业能力价值评价。凡为X区内现有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引进的或自由创业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或高技能人才,以及创新创业团队创始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X“人才龙卡”。(一)经国家、省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2.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1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部委认定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4.“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中华技能大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5.经国家、省部级认定或审核确认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二)具有较大社会贡献或经市场认可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创始人。1.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重大技术发明成果或重大新产品开发成功经验,能对我区企业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在区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人才年薪认定以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核准。2.在区内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运营官等高级管理人员正职相应职务1年以上,其所在企业区级纳税额连续两年超过1000万元的管理人才(不含区域内中央、市属、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3.创业团队项目为国内首次创新并立项建设落地,公司注册于我区,截止到人才评定年度3年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1.2亿元的创始人,融资金额的判定依据包括融资协议、现金入账银行记录、股权变更协议及工商确权记录。(三)在我区教育、卫生、文化、环保、社会管理以及新能源、生物科技、电子信息、大数据智能化等领域做出重大特殊、突出贡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审核认定的其他优秀人才。第四条 认定标准引进对象包含刚性人才和柔性人才。其中刚性引进人才需人事关系或社会保险关系转到我区;柔性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制约,以契约管理为基础,通过聘用、兼职、租赁、咨询、讲学、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灵活多样的柔性方式引进且在本区每年工作不少于90个工作日。

2原则上同一单位每年申报管理人才不超过2人。第三章 服务待遇第五条 持“人才龙卡”人才可按不同类别享受以下服务待遇:(一)医疗服务。享受每年到定点医疗机构最高5000元免费健康体检一次;享受区内医院优先就诊预约、优先专家预约、优先安排住院、优先安排手术等“绿色通道”服务,并安排专人陪同协助办理相关服务事项。确需到市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安排专人协助联系办理就诊相关服务事项。(二)子女入学(托)。持有“人才龙卡”人才未成年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需在我区入托入学的,在保障教育公平性原则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到区内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区外教育机构的,区教委可协助联系。(三)身份管理服务。支持持有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人员身份的研发人员来区创业、就业,对获得“人才龙卡”确需保留调动编制的人才,可按照相关程序调入区属事业单位,并以合同形式代为管理和配套服务。(四)住房保障。持卡人才按照《X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X区关于支持人才区内购房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才公寓、购房补贴或安家补贴。在区内购房的,可按上一年度全区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均价享受30%—90%的购房补贴。未在区内购房或主城区内无住房的,在区实际工作期间,按人才类别和住房资源实际情况,可申请相应的人才公寓。(五)岗位补贴和个税奖励。按照《X

3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对应条件,对引进并获得“人才龙卡”的人才根据实际合同给予1000—13000元/月岗位津贴,最高发放三年。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人才龙卡”或获得市级相应人才等级认定的人才,分别按照年薪200万以上奖励个人申报年度所得税2倍等额的定额奖,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年薪100万以上奖励个人申报年度所得税1.5倍等额的定额奖,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六)配偶子女就业。持卡人才随调配偶、子女有意愿到本区就业的,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协商或协助相关用人单位落实聘用。(七)落户及出入境。持卡人才及配偶、子女、父母如具有中国国籍,可直接落户我区。持卡人才及配偶、子女、父母如持外国护照,可向我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2至3年的居留许可。积极配套支持持卡人享受机场要客通道服务。(八)旅游体育文化健康服务。持卡人才可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父母办理相应类别副卡,免费参观、使用区内旅游、体育、文化等方面的X区“人才龙卡”定点服务协议单位设施设备及场馆。需要参观、使用市内旅游、体育、文化等方面设施设备及场馆的,安排专人协助联系有关事宜。(九)创新创业交流服务。持卡人才免费享受我区人才服务联盟平台等公共服务沙龙空间、路演、培训、项目推荐等相关服务,每年可以享受一次特殊定制专题配套渠道沟通交流服务活动。(十)学习培训服务。优先推荐参加市区组织的培训、考察及赴外交流活动和高层次人才联谊、交流等社团活动,优先推荐持卡人才应邀参加国(境)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优先参加X专家人才每年度1次的健康疗养活动。(十一)联系交流。建立党政领导联系持卡人才制度,获得定期定向通报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资格。持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每年一度的X区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专家人才专题座谈会。第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持有“人才龙卡”者,所涉及各项经费补贴事项的,按照在区内企、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月份数折算兑现落实相关经费补贴。

4第七条 持卡人才在享受市级相同类别政策基础上,不再重复享受区内政策,区内政策优于市级政策的,由区内财政补差超出部分。市级政策明确要求贯彻落实的,按照政策上限执行。第八条 资金兑现方式已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办理;按序时进度支付的,如诊疗费等,按序时进度补贴;其它奖励或补贴原则上分3年发放,其中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度发放35%,第三年度发放25%。第九条 特殊人才及团队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相关待遇。第四章 职责及管理第十条 “人才龙卡”管理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人才龙卡”申报、认定、发放、管理、服务和考核等综合事务及功能整合、信息化服务等渠道开发和建设保障。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税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完成“人才龙卡”申报资质的认证。区财政局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和安排。区教委负责人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入学区内学校安排保障和区外学校的协调联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安排专人对接持卡人才日常医疗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绿色通道和专家服务体系,负责区外医疗机构的协调联系。区编办负责编制管理。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局分别提供人才公寓的咨询、管理等相关服务。区旅游局、区体育局、区文化委分别负责区内旅游景区、体育公共场馆、文化公共服务场馆定点机构的确定,建立持卡人才绿色通道及相关服务,负责区外相关设施、场馆、景区的沟通对接,负责安排专人协调保障服务。区公安分局负责出入境工作方案落地对接和管理服务。

5第十一条 “人才龙卡”实行集中申报制。由符合申领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申报,由区人力社保局根据申报材料初审,由区委组织部复审确认。特殊情况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召集相关部门会商认定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二条 “人才龙卡”有效期为3年,由用人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和组织提交年度考核相关材料。区人力社保局每年12月组织一次年度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持卡人才在X区期间岗位履职、社会贡献、技术贡献、经济贡献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为“优秀”等次,“人才龙卡”继续有效,年度内有效期满可优先换领新卡;考核为“合格”等次,“人才龙卡”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可换领新卡;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人才龙卡”予以失效。失效后,未发放的奖励或者补贴不再进行发放。第十三条 “人才龙卡”不得转借。主卡仅限本人使用,副卡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对因条件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或违法违纪的人员,将收回服务卡并注销。第十四条“人才龙卡”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日常支出根据审批事项实际发生金额支付;涉及其他需统一支付定点机构协议费用及相关补贴经费,由涉及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提出申报,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会审认定后支付。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人才龙卡”日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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