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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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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摘要】美国作为一个反垄断法非常发达的国家,其用于阻止经济力量集中的企业合并制度,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产生重要影响,对世界各国企业合并的控制普遍具有指导意义。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推进过程中,研究美国企业合并制度及变化特点,借鉴其中的成功经验,对于合理构建和完善我国企业合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美国;企业合并;反垄断立法;借鉴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反垄断立法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企业合并控制规则,作为美国反垄断法的核心组成部分,较好地体现了规制企业合并,阻却经济力量集中的客观合理性与成功经验。尤其
2、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企业合并规则适应现代经济要求所产生的新变化与新发展,对合理构建和完善我国企业合并管制制度具有重要借鉴价值。一、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构建与特点分析 美国的企业合并立法主要有四部分组成: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的有关内容;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的有关内容及对该法予以修订所形成的单行法规;1968年美国司法部颁布的《合并准则》及对该准则予以修订所形成的规则;美国法院在审理企业合并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判例等。其中,《谢尔曼法》对企业合并采取高度立法的原则,即对任何妨碍自由贸易与竞争的企业合并都予以严厉禁止,
3、从而构成了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法律基础;《克莱顿法》对企业合并的控制采用“早期原则”,即在企业合并形成的早期,当可以合理地预见到某种企业合并将破坏自由贸易与竞争时,即可对其实施法律控制。这一原则对于将基于企业合并而产生的垄断及时的遏止在萌芽状态具有重要意义,从而确立了美国企业合并中的事前控制制度;美国的《合并准则》,由美国的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目的是为联邦政府的反垄断机构提供关于企业合并的分析框架,其在性质上是行政规定,对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际上,美国的企业合并政策主要体现在这些准则之中;美国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法院审理企
4、业合并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判例及通过判例所确立的企业合并法律原则,是美国企业合并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前述美国一系列企业合并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考察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的企业合并法律制度(从构建之初至20世纪80年代)具有下述几方面的特点: (一)对企业合并实行事前事后双重控制 美国最高法院在执行《谢尔曼法》所确定的企业合并规则时,逐渐确立了法律适用上的“合理原则”,即一项企业合并是否违法,主要看该合并的效果是否实质地削弱竞争或势必形成垄断。法律所禁止的只是那些“不适当地”或者“以不公平的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法院不仅需要测度因合并被减弱
5、的市场竞争程度,而且还要考虑有关市场竞争的所有情况,即要考虑合并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合理原则的适用,给法官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就具体案件来说,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人们往往难以划分一个明确的界限,使得企业合并法律实施的后果具有了相当大的不稳定性,往往导致对企业合并的迁就与放任。而克莱顿法的“早期原则”则对这一缺陷给予了很好的补救。那些因为合理原则而不受《谢尔曼法》追究的企业合并,却会因其具有危害自由贸易与竞争的可能性,而受到《克莱顿法》的控制。因此,“合理原则”与“早期原则”的配合,很好地体现了美国对企业合并事前事后双重控制的特点。 (二)对横
6、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实行一体控制 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对包括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在内的各种企业合并予以统一规制。 横向合并一贯是美国反托拉斯法最受严格管制的对象。其理由是,既然企业商定价格的行为被视为本身违法的行为,那么,因为横向合并的结果会使合并的企业一起商定价格,横向合并自然也就应视为本身违法的行为。纵向合并的规则主要体现在1968年的《合并准则》之中,该准则规定,如果一个或者一系列纵向合并对市场上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可能会构成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使未参与或未完全参与联合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且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7、合并就得被视为是严重损害竞争([1])。美国的企业合并法认为,混合合并虽然不能直接提高一个部门的集中度,但从长远和发展的角度看,它们也能推动经济集中和市场势力的增长,因而应当予以法律控制,并在禁止混合合并的法律判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控制理论,如潜在竞争理论、构筑防御设施理论、互惠交易理论等([2]P47-52)。 (三)企业合并控制政策的立法采用结构主义 垄断控制制度因其所指向的对象不同而分为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在结构主义制度下,为维护有效的竞争,法律不仅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而且还担负着对阻碍市场竞争的结构予以调整的任务。行为主义的垄断控
8、制制度,则指仅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制度([3]P97)。它并不关心行业的集中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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