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7856781
大小:27.5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8-02-28
《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流通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无疫区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的流通领域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饲养或生产场地进入运输、屠宰、交易、仓储等环节。三、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前,货主应当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下同)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后,方能启运。同一批次、同一到达地点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途中不得卸增或销售,不得
2、随意抛弃病死动物、排泄物或污染物。运输抵达终点时,货主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其检疫监督检查,经检疫合格的,方能分装或销售。四、从省外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从省指定口岸通道进入,并接受口岸检查站查物验证、检疫检测、消毒、登记,符合要求的,准予放行,不符合要求或违规引入的,依法实施应急隔离观察,行政处罚或无害化处理。五、动物凭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进入屠宰场和市场进行屠宰和交易,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索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未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动
3、物及动物产品,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先处罚后补检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七、种畜禽的调运,严格按照GB16547-1996《种畜禽调运检疫规定》进行检疫和管理。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输出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要实行直接管理。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选定专门的动物检疫人员负责输出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专用检疫证明,专门提供给输出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机构出证。同时,要及时准确上报输出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情况和回收专用检疫证明存根给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未经指定的检疫人员不得对输出省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和出证。九、经营和使用
4、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冷库、宾馆酒店、食堂等单位和个人购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要建立台帐登记,台帐登记的内容包括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来源和检疫情况等,不得购进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冷库、宾馆酒店、食堂等仓储或使用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购进和使用病害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进行查封,并采样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准予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测费用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