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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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章标志(简称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福建省范围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设定、生产、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福建省农业厅主管全省范围内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2、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计划制定、订购、发放、使用、保存、核销和监督等工作。第四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实行统一生产、逐级订购、按需领取、严格监管。第二章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设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17-统一设定的全国通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和省农业厅为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而设定仅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具体包括:(一)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设定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产品A、动物B、产品B)、检疫滚筒印章、检疫粘贴标志以及其他农业部规定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二)省农业厅

3、自行设定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福建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明、检疫验讫环、悬挂式禽类产品检疫专用标志等。第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样式等有统一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我省自行设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由福建省农业厅统一发布。各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另行设置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对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已规定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方式进行技术探索的,需逐级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试用或正式使用。第三章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订购和发放第七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要订购动

4、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应逐级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申购单,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向生产厂家订购,由生产厂家配送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后应及时登记、入库。-17-第八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仅可以向本辖区范围内的使用单位发放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将本单位订购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借于本辖区范围外的其他使用单位使用,不得对非使用单位发放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发放执行“交旧领新”制度,要先上交前次领取的同种证明的存根才能领用新的证明。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实行专人保管、专帐记

5、录、专库(或专柜)保存、专人使用,推行电子化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第十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每一季度前10日内将上季度订购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数量、号码段等情况逐级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第四章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其中:带皮肉加施检疫滚筒印章,禽类加封检疫验讫环、悬挂式禽类产品检疫专用标志;对屠宰检疫合格的分割产品的最小包装加施检疫粘贴标志小标签,在动物产品包装箱上加施检疫粘贴标志大标签。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对批准从县境外调入与该

6、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出具福建省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17-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使用检疫滚筒印章前应核对日期是否正确,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清洗。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督促官方兽医加强领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保管并规范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官方兽医不得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交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保管、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十三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加施检疫标志,并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动物检

7、疫证章标志费用。  第五章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遗失处理第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遗失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滚筒印章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遗失情况及县级、市级调查核实结果逐级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属于被盗窃的情形的,还应附具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文书。第十六条遗失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滚筒印章的单位应及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其中用于跨省输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产品A)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第十七条遗失省内调运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17-产品B),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

8、报所在设区市所辖的各县(市、区),由所在设区市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内其他设区市。遗失用于跨省输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产品A)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他省份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第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遗失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滚筒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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