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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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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摘要】患者为消费者,应受消法的保护。医师、医院皆为消法上的经营者,为消法责任的主体,医患关系为消 费关系的一种形态。对于医师的责任,由于消法本身责任规范规定不清,不能适用。 【关键词】医疗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XX)04-0290—06 MedicalBehaviorandApplicationofConsumerProtectionLaw.LIDa-ping,Guang
2、dongMed~dc0如,Dongguan, 523808 【Abstract】Asconsumer,patientshouldbeprotectedbyconsumerprotectionlaw.InaccordancewiththeLaw。doc. torandhospitalareoperatorswhoshouldtakeappropriateresponsibility,andtherefore,doctor-patientrelationshipisre· gardedasoneki
3、ndofconsumptionrelationship.Fordoctor’Sliability,duetonocleardefinitioninthelaw,CPLisnot印· plied. 【Keywords】Medicalbehavior,Consumerprotectionlaw,Application 医疗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 简称消法)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服务业责 任的规定,自公布以来,一直成为争论的话题。医师 作为医疗行为的主动实施者.而患者是医
4、疗行为的 承受者,那么患者接受医疗行为.是否为消费行为 呢?同时医院、诊所是否为企业经营者呢?医疗界人 士大多以医疗行为并非消费行为,病人不是消费者. 医院也不是企业经营者.而排除消法对医疗行为的 适用。本文将对此主要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进行探讨。 一 、医疗行为是否为消费行为 (一)医疗行为与服务、经营者、消费者 1.医疗行为与服务 [作者简介]李大平(1970--),男,汉族,硕士,主治医师,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医学院东莞校区。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l4卷(第4期) 世
5、界上目前除我国消法之外,尚有巴西的《消费 者保护法》,以及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保法)等几部法律将服务与商品并列纳入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范围,但这几部法律都没有对服务的 概念加以明确界定。只是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服务提 供责任的指令》第二条规定:服务系指在营业活动中 或公益事业的领域内.自主地被加以提供有价或无 偿的所有给付行为。这一概念并不包括直接或专门 的生产财物的行为或让与物权或著作权的行为。也 不适用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主办旅游以 及与废弃物有
6、关的服务。 我国台湾在其制订《(消费者保护法)实行细则》 研究阶段.起草人最初曾提出4个议案:其一.是将 服务设定义性文字,其内容参考欧盟指令案:另一案 则建议不说明,留待法院及学说依社会经济发展及 消费者保护之需要决定之;其三。则将服务界定为本 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服务,系指以处理或使用商品 为内容而提供之劳务;其四,则为称服务者系指医疗 诊治,提供住宿饮食,从事车船运输等本质上具有卫 生或安全危险之劳务行为。后采第二方案.在施行细 则并未对其明文规定。 学者Phil
7、lipkotter曾对服务界定义为:服务是 指一方提供另一方之任何活动与利益。属于无形,与 所有权无关。而且不一定要附在事实的产品上.其可 以独立自行产生。①台湾学者朱柏松将服务定义为: 指不以物之提供为目的。由特定人对特定人所直接 或间接加以给付具有自然科学危险性之作为或不作 为。②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对台湾消保法中的服 务作出一定的限制性的解释。 从以上关于服务的一般概念及构成可见。尽管 学者认为将服务一体纳入消法关于服务责任的对象 存有质疑。但皆认为医疗服务应当属于消法
8、所称的 服务范围。医疗行为既具有不以物的提供为目的。又 具有自然科学危险性的特征,恰恰符合学理上服务 适用的对象。我国消法上并没有将服务定义。而将服 务同商品并列。从法的解释上亦无法将医疗服务排 除在消法所指服务之外。 2.医疗行为与经营者 ·291· 我国消法未对经营者作明确的定义,考虑“经营 者”的定义时,应当注意“经营者”是以“与事业相关 联的目的”反复连续地实施各种各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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