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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0
《xx年版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年版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代理词 傅禄荣等7原告诉被告邓绪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告的庭审答辩,原告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被告辩称,XX年5月拆除养鸡场即是交付给了原告,不存在继续租赁的辩解是极其荒谬的。 1、XX年5月27日原告傅禄荣与被告邓绪刚签订的“提前中止租赁合同协议”约定,“乙方因开设的养鸡场处于文件搬迁的范围,特向甲方提出中止合同,提前交房”。该协议首先明确的是乙方向甲方提前交房,而不是交地。 2、XX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第五
2、条:“乙方如要对厂房进行整改或装修,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全由乙方负责。乙方离开时只能搬走设备,不得损坏房屋及设施”。 此约定证明:①被告经营的养鸡场是用原告的出租厂房改建而成的。②明确规定被告离开时不得损坏房屋及设施的事实。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被告未按照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提前中止租赁合同协议”的约定向原告移交租赁物,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3、根据“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协议
3、”第四条,“本协议须经甲、乙双方办完移交签字手续后方可生效”的约定,此中止协议是一份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的规定,被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移交厂房,中止租赁合同协议依法未生效,租赁物仍在租赁期内。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租费。 二、被告辩称,他只是承租了空坝,经营的养鸡场是自己建的,原告无产权,并以被告与明昌国于XX年10月26日签订的“建房合同”及迎仙村6社村民的证明作为证据,而这
4、些证据与被告经手的其他证据自相矛盾。 1、根据邓绪刚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第一部分情况说明当中,“现生产经营人为邓绪刚,与养殖场产权人关系为租赁。”证明被告在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时,仍然承认原告是养殖场产权人。 2、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止租赁合同协议当中,对租赁物均明确了是厂房而不是空坝。 3、被告与街道办签订的养殖场调查登记表当中,养殖场建场时间是XX年,这与原告在起诉书中的陈述一致,而与被告出具的建房合同及村民证明的内容完全不符,建房合同是XX年签订的,一个直到XX年都是
5、空坝的地方怎么会在XX年就开办了养鸡场?证明被告建房的证据根本无法自圆其说。 三、被告辩称,原告厂房是政府拆的,不是被告损毁的,这不是事实。 被告不仅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政府对原告的厂房进行了拆除行为,恰恰相反,根据开县丰乐畜牧站的养鸡场拆除验收的情况说明。街道办只是从5月29日到6月10日的期间内,工作人员接到被告申请后分三次到场查看督促了被告的拆除进度,并根据进度告知被告是否符合领取房屋补偿款的标准。被告主动损毁房屋的事实是确凿无疑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
6、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的规定,被告应依法恢复原告厂房原状。 综上所述,被告在庭审中举证的事实自相矛盾,也未举出任何法律法规支持其主张,而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开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 XX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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