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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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拆迁费的性质及分配问题   本案中,如**公司按照政府的要求按时拆迁,可以与政府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政府拆迁办可以按照拆迁协议进行补偿。但**公司不遵从政府的诉迁安排,一直抵抗政府的工作安排,导致政府强制拆迁。因而,只能按照政府的宣传资料所称:拆迁费由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共同所有,其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本案中双方未协商确定,我方主张5:5分成,即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各得一半。 二、关于逾期腾房损失的认

2、定问题   近几年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其中,租赁期间届满,因承租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不及时返还租赁房屋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这类案件涉及到司法实务上一个重要且极具争议的问题,即承租人自租赁期满之日至腾出房屋之日这一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该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但对于承租人不及时返还租赁物时该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租赁合同中,可能会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及时返还租赁物”,但对于承租人不及时返还租赁物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往往也没有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

3、有二十五条,同样没有涉及这个问题。《解释》第十八条虽然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一,这个法条指向的对象是次承租人;第二,该法条对于如何确定占有使用费仍然没有规定。   让我们稍稍离开纯粹的法律,先思考一个问题: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其社会效果如何?   承租人蓄意违约,不及时返还租赁房屋,往往是因为利益驱动。众所周知,最近几年房价节节攀升,房屋租金价格也水涨船高,特别是一些商业铺面租金涨幅更是惊人。对于承租人来说,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无论是选择

4、与出租人协商续租,还是另行选择类似房屋,其租金都将大幅上涨。反之,承租人如果选择在房屋租赁期满后继续占用租赁物,出租人将其诉至法院,尽管承租人不及时返还租赁房屋的行为会被法院确定为违约行为,承租人需承担败诉的后果以及诉讼费,但是,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的做法,却意味着承租人只需按照一年甚至几年前约定的租金标准来支付占有使用费,而无需按照租赁期满后租赁市场价格上涨后的价格支付房屋租金。不难想象,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当得知自己违约可获得更大的利益时,往往会选择违约。就本代理人所知,本代理人所在地区近两年就有数起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选择继续占用房屋,等着出租人

5、起诉的案件。官司打完一审打二审,二审完了后还需强制执行,承租人利用诉讼程序规定,千方百计拖延时间,以最大限度获取低成本占用出租人房屋的不当利益。   可见,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客观上形成了反向激励机制,虽然承租人不按时返还租赁物会被判违约,其经济上却可以获得比守约更大的利益。其导致的社会效果是更多的承租人选择蓄意拖延返还租赁物的时间,出租人按时收回房屋的合理预期,乃至房屋租赁市场的诚信均受到严重破坏。   本代理人认为,不应该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这主要并非基于社会效果考量。更重要的是,就一般案件而言,按原租赁合同

6、约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违背了侧重保护守约方的司法政策,也违背了一般法理。正确的做法是参照承租人违约占用房屋期间租赁市场价格确定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及时返还租赁物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XX〕40号)要求,“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

7、保护守约方的原则”。当承租人蓄意违约,不及时返还租赁房屋时,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占有使用费,其遵循的逻辑是认为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与出租人的损失相当。显然,这是没有任何证据作为支撑的,其处理结果客观上也明显有利于违约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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