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79065
大小:39.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7-09-01
《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一、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x〕xx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x〕xx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x〕x号)、《国
2、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x〕xx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xx府发[201x]x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开展
3、“打非治违”活动,集中力量消除一批重大隐患,为确保各项指标控制在市下达指标之内,奋力实现“零事故、零死亡”目标,实现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省党代会精神,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氛围和环境。二、重点工作内容(一)共性内容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
4、规定的;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
5、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
6、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私挖盗采、非法开采小煤窑的。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3.道路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
7、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非法运输危险品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不具备资质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两轮摩托、三轮车无牌无照、超员超速、非法违规载客的。4.建筑施工。将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农村民房建设承包给无证土工匠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个人建
8、房未经乡镇批准在城镇农村非法建房的;未按标准和要求非法违规生产、销售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非法采购使用不符质量标准和要求建筑材料的,以及在建设过程中的非法违规行为。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