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自考356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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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一、主编与作者的变化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2004年版有两个主编,段秋关老师和王立民老师,当时王立民老师是第二主编,2008年版只有一个主编,就是王立民老师,主编的思路不同,对整个课程的篇章结构和体例的安排都有自己的想法。  二、教材体例的重大调整  以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为例。08年版《中国法制史》编写顺序是夏朝、商朝、西周,一个朝代接着一个朝代讲,这是一种纵向安排;04年版《中国法制史》把夏、商、周统称为上古时期的法制,讲法制指导思想时,先讲夏朝、商朝、西周各是什么样的,然后又按照夏、商、周的顺序讲律法概况,这是一种横向安排。原来的体例要比现在的体例难度大。这个调整是有利于我们学

2、习和备考的。  三、基本内容的增减  从页码来看,08年版的教材比04年版的教材增加了100页左右,意味着知识点的增多,考点的增多,同时也增加了备考的难度;另外,04年版的教材讲唐朝的法律制度非常详细,刑事、民事、行政法制都要讲。因为唐朝的法制代表中国古代最高的法制水平,也是中华法系的巅峰的体现,所以写唐朝部分比较多,并且唐朝也是每年所占分值比例最大的一个朝代,但08年版的教材对唐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减少,减少是为了突出唐律,唐律是中国古代最成功的,对世界、对周边国家、对后世影响也是最大的一个法律文本。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以刑法为主,在讲唐律时也是主要以刑法为主,民法内容、行政法内容都稍微涉及一下。

3、在04年版的教材里对唐律的民法内容、行政法内容都讲得比较详细,这就可以看出08年版教材内容的增减是非常明显的。  四、对今后命题趋势的基本分析(以2004年以来的试题为例,侧重题型分析)  2004年以来的九套试题题目中有很多答案在08年版新大纲中是找不到的,过去的考试当中涉及到的一些知识点,根据新大纲和教材,将来是不会考的,但是考试有一个规律,就是对已减去的不会再考,但是新增必考。10月份是教材更换以后第一次考试,对大家来说还摸不清出题的思路、命题的整体设计、分值的分布,但我们有两个判断:重者恒重(70%—85%的分数),新增内容(20%—30%的分数),今后命题趋势一定会有所变化,但变化也

4、不会大太。  五、学习建议  注重自学,寻找规律,记忆重点古语、生僻字,遇到具体制度时多思考。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  根据目前历史的研究,夏、商朝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两个朝代,夏朝大约从公元前21世纪持续到公元前16世纪,最后一个王叫桀;商朝大约从公元前16世纪持续到公元前11世纪,最后一个王叫纣。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朝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雏形和起点,中国的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夏朝法律制度是中华法系的起点和雏形。  一、中国法的起源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经历了从原始禁忌、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这样一个过程。

5、法律的产生早于国家,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原始禁忌和习惯,国家产生之后,用其强制力对这些原始禁忌和习惯进行了确认,才上升为法律。所以,对中国法律起源的探讨不能从夏朝开始,因为在夏朝之前中国就已经存在法律了。中国的先民主要居住在黃河流域和长江流域,这两个区域东临大海、北是草原、西是戈壁、西南是高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这样一个封闭的环境里,自然条件却非常优越、土壤肥沃,适合农业生产,这就决定了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为规则、制裁方法。  (一)礼化为法  礼是中国先民生活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礼,原来是祭祀时盛玉的器具,后来祭祀时用的酒也称之为礼,再往后祭祀之事统称为礼,这一解释获得普遍认可。

6、祭祀是古人生活中的头等大事,祭祀活动有一整套严格的规矩,这些规矩具有强制性,被普遍遵守。慢慢的就具备了法的性质。礼——等级之法。  (二)刑起于兵(考试中出现很多次,04年考的是名词解释,06年考的是单选题。)  在古代,因为生产力非常落后,我们的祖先自己劳动生产的食物不能自给自足。在这一时期,水和食物是非常重要的资源。氏族社会晚期,为了争夺土地、水源,获取更好的生活条件,氏族之间的战争不断。为了使被征服者及战俘就范,胜利者往往会运用与战争属同一性质的暴力手段,这便是刑。后来,对于氏族内部的矛盾往往也运用刑杀的手段来解决。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特征 

7、 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夏朝建立之前,氏族社会分为母系氏族社会与父系氏族社会。母系氏族社会,孩子只知道母亲是谁,不知道父亲是谁。公元前5、6千年,也就是夏朝建立3、4千年之前,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以父亲作为社会生产和组织生产的核心。氏族之间联合起来就是部落,部落里面要有规则,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2、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  中国法起源时以刑法为主,有三个原因,一个是惩罚和制裁是法的本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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