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自考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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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夏朝与商朝禹传位于自己的儿子启,突破禅让制,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朝。汤灭夏建立商朝,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朝代。1、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包含着礼与刑的内容,礼最初起源于普通的祭祀活动,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所以说礼起于祀,刑起于兵。礼由最初的祭祀礼节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成为共同遵守的习惯,而后在统治者的作用性,这些习惯上升为法律制度。战争中的武力制裁成为统治者对付违反规范者的制裁手段。1.法律。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经历了由

2、原始禁忌、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法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一)礼法为法。礼是中国先民生活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二)刑起于兵(五刑即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三)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法律具有早熟性。2、夏朝法制制定其指定思想为“奉‘天’罚罪的法制观”;《甘誓》被称为我国第一部军法;夏刑有三千条。《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夏朝的刑罚由轻到重依次

3、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夏朝有昏(已恶而掠美为昏窃取别人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贪)、贼(杀人不忌为贼杀)三种罪名。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是大理,监狱又称圜土(《释名.释宫室》中有狱又为之圜土,言筑土表墙,其形圜也)/夏台(“囚之夏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4、商朝。商朝法制指定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继承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商朝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此外死刑还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另外还有炮烙、脯、培心等。商朝盛行“人祭”、“人殉”;商朝的土地国有制“溥天之下,

4、莫非王土”;建立一夫一妻制;在继承制度上盛行“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制,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商朝实行“内服”(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即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制。商朝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有商王、贵族和卜者。商朝的审批制度为“天罚”、“神判”。商朝的监狱仍称“圜土”。(即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姜里”(有些土牢是在地下挖窖穴,上面盖上棚,并开有,类似今天的天窗)P18.二、西周西周的法制指定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思想。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

5、即亲其所有,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于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即吉礼(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凶礼(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军礼(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宾礼(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嘉礼(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4、礼与刑的

6、关系。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如下:在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在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适用对象上,“礼部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礼”即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度的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登记秩序。5、“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即墨、劓、膑、宫、大辟、流、赎、鞭、扑。(流刑主要用于处罚犯变礼易乐罪、拒绝从征及故意违约罪;赎刑只适用于疑案;扑刑用株木,侧重教化;鞭刑用荆条,侧重于惩罚。)《吕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吕侯作。礼与刑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形式,除此之外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

7、形式。西周刑事法制:定罪量刑的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八十、九十曰耄,七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4.世轻世重原则。“违抗王命罪”。《国语.周语》中有“犯王命必诛,故出令不可不顺也”要求臣下绝对服从王命,凡违抗王命的,处于死刑。寇壤奸宄罪。“寇为抢劫、攮为夺取、奸为在内乱政、宄为在外作恶”。官吏选拔采取“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地位与职位的高低,父死子继,世代相传,保证夺取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实现了“家天下”;西周人分奴

8、隶主贵族、自由民、奴隶三种。契约分买卖契约(质剂)和借贷契约(傅别,一种书面契约)。6、西周婚姻制度婚姻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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