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各学说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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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各学说考察  作者简介:郭璀萃,南昌大学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研究生。摘要:证明妨碍制度在我国研究时限较短,而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证明妨碍都有相对完善的规定.证明妨碍行为早已存在且有继续蔓延的趋势,而我国也未对其有着足够重视,使受妨碍人不能得到妥善合理的救济,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平与正义.学界关于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有许多学说,正所谓是众说纷纭,正是这各类学说的不同理解,才使我们对证明妨碍有深层的了解。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妨碍;法理基础6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都将倾其所能展开攻击防御方法。

2、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主张、证明与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效果相关联的要件事实。如果主张不成立或者证明不成功,从而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主张权利者将因请求原因事实不明而承担败诉的风险。有些当事人,为了得到对自身有利的裁判,在收集和提供证据的同时,通过试图阻碍对方当事人而使对方陷入对其不利的境地,而这种故意或过失行为不仅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同时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对于这种证据妨碍行为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学界上有多种学说:一、期待可能性说期待可能性说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关键是证明的期待可能性,在正常条件下,期待负举证责任的

3、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而当发生证明妨碍的情形时,我们将不可能对其有所期待。例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对于一个证据更为接近,同时也存在提出的合理情形,债务人却拒不提供该证据,对于此情形即适用实体法上的证明责任转换,让债务人承担提出该证据的责任。原因就在于实施证明妨碍行为的当事人违反了实体法上关于证据保存义务,或由于其妨碍行为而导致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证明的期待可能性而变为不可能,而结果就是将证明责任转移于证明妨碍人。二、实体法损害赔偿义务说适用实体法损害赔偿义务说的前提是以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有保存证据的义务,如若违反了该义务,违反者不

4、得不接受举证责任转换的法律效果。6该学说认为在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实施了妨碍行为,则将其视为一种侵权行为,而受妨碍者则可以根据这一侵权行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使利益得到维护,达到公平。该学说建立在恢复被害人损失到受损害之前状态的补偿思想,法理依据在于对方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经验法则说经验就是对于客观存在的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的认识。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在诉讼中,经验法则兼具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两种属性,法官可以在诉讼中运用此规则。经验法则的运用我们可以认为如果当事人在诉

5、讼过程中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或是拒不履行法院要求其接受的方式时,我们就会主观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可能不利妨害实施人,会发生不利其自身的法律效果。因此,法官就可以依其职权运用经验法则规则,以经验作为大前提,而事实作为小前提,运用演绎推理推出结论。四、诚实信用说诚实信用原则,是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而演生出来的。长期以来,该原则作为现代民法中公认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普遍确认。这一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而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①这一司法解释中提到。我们认为证明妨碍是典型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该学说主张当事人在

6、诉讼中主张权利、承担义务,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当事人不得为与之前行为不一致的行为,也不能与之前所6说的言语相左,另外,如果当事人以各种方式阻碍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到场出庭作证接受讯问或者实施了其他的证明妨碍行为,据此,依据诚实信用这一法理基础对妨碍者课以不利的法律后果。五、证明协力义务说对证明协力义务的理解是一方当事人在获取证据资料或者进行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对其负有特定的协助义务,否则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8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妨碍他造使用,故意将证据灭失、隐匿或致碍难使用者,法院得审酌情形认定他造关于该证据

7、之主张或依该证据应证之事实为真实,是关于一般协力义务的规定。法院只有尽可能收集证据,才有可能更为接近案件真实,做出体现正义和令人信服的裁判。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双方当事人需要将其所掌握的证据提交法院,不论这一证据是对自己有利,还是对对方有利。不仅如此,一方当事人即使不负证明责任,也仍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并提出证据的义务。例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由于不可归责性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相反对方当事人却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我们就会希冀另一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并在可能的范围内提供相应证据,在这里,我们就可以说对方当事人产生了协力义务。6

8、上述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明妨碍的一般理论提供了法理依据,每一种学说尽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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