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妨碍排除制度之司法适用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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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证明妨碍排除制度之司法适用  刘锋  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售一台谷物色选机,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8.8万元。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机器,但被告尚有6.8万元的余款未能按约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余额及违约金。审理中,被告辩称并非故意拖欠货款,而是原告提供的设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诉讼中,法院依被告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委托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诉争的色选机进行质量鉴定。由于此类机器须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才可参照相关标准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原告先行对机器进行必要的维修、调试。但在鉴定过程中,在

2、法院发出协助通知后原告拒不履行维修调试义务,导致后续鉴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从而使被告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  证明妨碍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证明妨碍,又称证明妨害,或举证妨碍,其狭义上的含义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阻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的证明,导致负有证明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不能证明其主张之事实而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

3、定该主张成立。”  依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上述规定中的推定是一种有前提的法律推定,如果前提条件被推翻,结论也会被推翻,其推定的前提包括三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事实已经被证据证明,是依本条适用推定的必要条件,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关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猜测、臆断不能成为适用推定的理由。2.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条件下,法官才能作出这样的推定。法官不能主动去猜测被隐瞒的证据的内容并据此作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推定。3.法官推定的内容是确

4、定的,即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该证据上载有的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内容,如果推定超出了这一范围的内容,这个推定不能成立。因此,在证明妨碍问题的制裁上,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推定是一种十分严格的、谨慎的推定,是一种可以推翻的推定,归根结底是对举证责任一种公平的再分配。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为司法实践处理证明妨碍问题提供了依据,但司法实践又出现以下新问题:  1.证明妨碍的形式多样化《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的制裁其对象限定在当事人持有证据而拒绝提供证据,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更多证明妨碍行为,如:前述案例中,造成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原因不是负有证明责任的被告未尽举证

5、义务,而是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原告通过实施证明妨碍行为,使被告陷于证据缺失的境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适用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显然违背实质正义。但如果基于对原告证明妨碍行为的处治而直接判令原告败诉,又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违背程序正义。  面对复杂多样的实践问题,法官在处治证明妨碍行为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问题《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对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是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要求提供而不提供,还是法院要求提供而不提供,如果是后者,则涉及到程序上应当如何加以保障。而且,对于“正当理由”的界定不明导致审理

6、时可能因法官不同而产生理解上的分歧。如:原告认为鉴定申请由被告提出,因此相关的鉴定费用也应由被告负担的理由,是否属于其拒绝履行鉴定配合义务的正当理由,似乎难以从上述条文中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3.法律后果问题实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有提出证据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提出,但证明对象可依其他证据获得证明。笔者认为,如果在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形下,还是应当依其他证据对案件作出认定。只有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推定。如果未区分不同的妨碍行为对查明待证事实的不同影响,一律规定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7、,会导致实体不公正。  关于处理证明妨碍的理论观点  在诉讼法学界,关于证明妨碍行为制裁措施的主流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1.证明责任转换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在诉讼实务中采取了证明责任转换的做法。事实上,我国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也采此说。依据条文规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只要能证明对方持有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此时如果该证据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则推定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在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认定上,由对方当事人(证据持有人)承担事实真伪不明的法律后果。  2.自由心证说日本学者高桥宏志认为,在因过失而使证据毁损的情形下,并不能说这种被毁

8、损的证据对于证据持有者而言就是不利的,因此将对证明妨碍实施者不利的事实视为存在的经验法则本身就不能成立。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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