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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及其司法适用1、相关定义1.1、证明标准的概念第一节证明标准的含义和辨析第一节证明标准的含义和辨析一、证明标准的含义一、证明标准的含义现有证据法学方面的著作、论文中有许多关于证明标准的定义。经过整理,可以把它们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从当事人角度来定义证明标准,另一类是从事实审理者1的角度来定义证明标准。从当事人证明负担(burdenofproof)的角度定义证明标准,多见于普通法的文献。例如,”证明标准这一术语是指证明负担得以解除的程度或者范围”,2”证明标准是指有证明负担的一方当事人运用证据成功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案件中的争点所要达到的盖然
2、性程度”。3也有我国学者如此定义的,如”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4从事实审理者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定义证明标准,多见于中文文献。例如,证明标准”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一定的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诉讼关系对诉讼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5也有外国学者如此界定的,如”证明标准是指一个案件得以在法院面前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对一个诉因给予法律救济所要达到的程度”。6很难说哪一种定义更加合适,因为它们是有所侧重地阐明了证明标准概念的核心要素,从本质上看都是一致的。证明标准这一概念的核心要素有:1.证明标准是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于我国法律上是
3、否规定了证明标准,尚存争议。但是在普通法国家中证明标准由法律(判例或者立法)加以规定确实一个不争的事实。大陆法实际上也是由法律确定了法官认定事实的标准。2.证明标准一方面为当事人设定了其解除证明负担的程度,另一方面也为事实审理者设定了其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确信程度。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是后者具有决定和支配前者的作用。因为,当事人解除证明负担的程度如何,固然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是其实现却依赖于事实审理者对其主张真实程度的认定。也就是说,事实审理者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确信程度是证明标准的实质问题。3.证明标准是客观的程度,可以操作的准则。证明标准
4、的存在,规范了事实审理者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确信程度,这种程度从性质上讲应该是人们主观意识以外的、能够为人们的意识所认识的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认识本身,否则证明标准就失去了规范事实审理者认识活动的意义。不仅如此,证明标准还必须是可以操作的,否则就无法落实其客观性的特征。国内有一些学者主张证明标准具有主观性,但这是就证明标准的适用过程而言的,他们并不否认证明标准的适用有其客观基础。7综上所述,我将证明标准界定为:法律规定的事实审理者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确信程度,这种程度实际上也是当事人为了解除其证明负担而证明要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这种程度应该是客观的和可以操
5、作的。这样界定证明标准,就将本文的论题与现在我国理论界纷繁复杂的关于所谓证明标准问题的概念区分开来。下面,我将以我的界定为基础,辨析各种证明标准的定义以及与证明标准概念相关的一系列概念,以进一步准确地界定论题。1.2、证明标准概念的辨析(一)证明标准与证明程度、证明水平、证明的量、证明尺度在英国的判例和证据法教科书中,证明程度(degreeofproof)与证明标准(standardofproof)是同一意义,二者并无差别。8在英美证据法中,证明的水平(levelofproof)和证明的量(quantumofproof)也与证明标准是同一意义。9相比而言,
6、证明标准使用得更为广泛,其次是证明程度,而证明水平和证明的量则较少使用。德语中的beweismaβ与英语中的standardofproof的意义是一致的,但是我国有的学者将其译为”证明尺度”。10在法学研究中,使用像尺度这样的具体的名词来比喻研究对象,是不太恰当的。11所以,证明标准是最好的表述。(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证明任务、证明目的证明要求或者证明任务,”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12这个定义与本文对证明标准的界定并无实质区别,二者都是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有的学者对于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做出了区分,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衡量是否符合法
7、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或者说达到法定证明要求的具体条件,证明标准是证明要求、证明任务的具体化。13本文沿用这种区分,所使用的证明标准概念的内涵是具体的可以操作的客观准则,而不是立法提出的某种愿望、要求或者司法活动所担负的工作、责任。14证明目的,”是指司法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的”。15这种证明目的,实际上就是立法者通过证明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具有理想目标的性质。而证明标准是立法者为司法者设定的衡量其确信程度的准则,具有现实准则的性质。16证明活动或者民事诉讼活动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不同的目的追求可能会造成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证据制
8、度的差异,证明标准可能也受到其影响。因此,证明目的不等于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