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747454
大小:62.62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2-15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几点思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几点思索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1-0154-03摘要:新刑诉将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标准着司法方法的从证实走向证伪的科学转变。本文指出了我国传统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缺陷,并提出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语境下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证伪主义证明标准引言:我国新刑诉加入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这使得证明标准从发现绝对真实的理想主义迈向相对正义的道路,也是司法方法的从证实
2、走向证伪的科学转变。“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主义哲学、普通法传统和陪审团审判制度等司法制度息息相关,并且也与英美国家的诉讼理念和宗教传统紧密联系。而与英美法系司法理念相差巨大的中国,如何将与英美法系文化制度并存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下移植成功,建立保障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客观真实一一我国传统刑事证明标准的缺陷证明标准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主线。自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刑事诉讼的标准以来,诉讼证明标准到底是应是客观
3、真实还是法律真实,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从字面意义上来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理论上要穷尽一切办法查明案件真实,是对证据的客观要求。诚然,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从侦查到审查起诉一直到审判定罪量刑,都是通过回溯的方式探寻案件发生的真实原因,是求“真”的过程。而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和不可逆转性,过去发生的事实就永远不可能再现了。人对过去发生的客观事实的认识,只可能接近事实,但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客观事实。追求客观真实固然是刑事诉讼所力求达到的理性维度,但是在诉讼这个法律的拟制空间内,相对的正义更符合现实的
4、语境。(一)认识的有限性恩格斯在《反杜林》中曾经精辟地指出:“一方面,人的思维的性质必然被看作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维着的个人当中实现的。认识的有限性,从辩证唯物主义层面上来讲,事物总是呈现一种相对立的状态,以侦查为例,侦查人员在查明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采取现场的勘查、走访询问等侦查措施,获得一定的案件材料,通过设立侦查假设等过程,寻求案件发生的客观真实,但是在设立侦查假设,收集案件材料过程中,囿于侦查人员自身的职业素质能力,以及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的认识案件的真实,传统的证明标准
5、要达到结论唯一的要求,这种过于“苛刻”的证明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违法侦查现象的出现,近些年有所增长的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也与这种追求绝对正义的“超高”标准有关。(二)证实主义的不足在近代,伴随文艺复兴以来人们思想的解放和实验科学的兴起,弗兰本斯•培根适应科学发展的要求提出了排除式归纳法,创立了以探求事物因果联系为目的的科学归纳法,与此同时,归纳主义却首先遭到了休谟的质疑。休谟认为,不管观察重复多少次,都不能从逻辑上必然地从个别经验得出普遍性的结论,因为归纳法在从个别上升到一般时存在逻辑上的跳跃。就归纳法而言这种
6、从个别到一般的逻辑跳跃问题,是逻辑实证主义者无法回避的问题。英籍奥地利哲学家波普尔认为,用传统的逻辑归纳方法得出来的全称判断性的结论要得到逻辑上行得通的证实,必须收集穷尽性的事实或个案,这就需要长到无限的时间,只需要找到一两个反例,就可以被证伪。这种在科学领域的方法论后被简便成具体的个案性证伪方法。利用了证实与证伪这种不对称方式,从一个逆向思维的角度解决了证实主义的逻辑跳跃性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实主义与证伪主义并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只是提供了验证事实的同思路,证实的准确度越高,证伪的几率就越小,我国是职权主义的诉
7、讼模式,法院的法官之在侦查成果的基础上审判,追诉犯罪是侦查机关职责,作为追诉犯罪的最后职权部门一一法院来说,其职权就是要保证侦查和起诉机关认定结论的正确性,因此,要从控方的结论一一有罪处罚进行全面验证,也就是自然以控方的立场为思维进路进行全面的审查。我国传统的证明标准正是基于这一诉讼模式下的产生的,证实主义一直是我国传统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但是基于证实方法存在的不能回避的缺陷——不能收集穷尽性的事实材料,也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理念的向当事人主义模式靠拢,新刑诉中引入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更具科学性。二、我国语境下
8、引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争议在上文中提到了我国传统证据证据证明标准中所存在的缺陷,引发了不少学者的反思。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的理想当然是追求客观真实,如果放弃这一追求,诉讼即丧失了灵魂,司法正义没有根基。可以说,客观真实是诉讼的目的,诉讼的终极价值、诉讼的旗帜,但它与诉讼证明的具体要求有区别。刑事诉讼活动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带有自然科学性质的认识活动,而是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