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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06
《彰化县国民教育阶段资赋优异学生降低入学年龄缩短修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2年6月10日府教特字第0920106175號函修訂發布一、本要點依據「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三、四條規定訂定之。二、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係指未滿六足歲之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不受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但一般兒童依國民小學未足齡兒童提前入學有關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所稱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係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三、本要點以設籍本縣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及就讀本縣中等以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四、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
2、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一)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應由其家長於每年五月中旬前,檢附戶口名簿及學生家長長期觀察紀錄,向學區學校提出申請。(二)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應由家長、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推薦。經班級導師或各科任課教師推薦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於每年五月中旬前檢附教師、學生家長長期觀察紀錄及學科成績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三)凡經推薦之學生,由各校將相關資料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五、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之甄別,其鑑定原
3、則如下:(一)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六、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採逐科逐級測驗,其鑑定原則如下:(一)學科成就測驗:測驗得分與欲縮短年限之年級學生相當。(二)智力測驗或學術性向測驗: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三)特殊表現紀錄: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2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七、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
4、式,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鑑定結果,參考下列方式辦理:(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課程。(二)逐科加速。(三)逐科跳級。(四)各科同時加速。(五)全部學科跳級。(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七)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之教育階段之課程。各校對於前項各款方式之採用,應針對個別學生,就其超前之學科,逐科評估其學習起點行為及能力,其實施內容由各校擬定計畫報本府核備。一、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應由輔導室協調相關人員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學習輔導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報本府核定。二、「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學習輔導計畫」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
5、、評量結果、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之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方式與相關注意事項等。三、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中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得向本府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十一、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若仍難以改善,則輔導該生回原年級(原校或原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十二、提前修畢各科課程之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其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認定與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請本府認定其畢業資格,該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提早選修高一
6、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者,該校對其及格科目於其入學後得予以抵免。十三、本要點呈請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補充規定中華民國92年6月10日府教特字第0920106175號函訂定發布一、依據: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實施對象: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三、國民中學縮短修業年限學力鑑定,由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自行辦理後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以下簡稱鑑輔會)。四、辦理時間:每年十二月、五月分別辦理,二十日以前送本縣鑑輔會鑑定。五、縮短修業年限資
7、格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提出申請書:(一)分科跳級或全部科目跳級之在校成績居全年級成績百分之二以上。(二)家長長期觀察紀錄其學習表現優異且身心適應良好。(三)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長期紀錄學生學習表現優異且身心適應良好。(四)學生個人意願。六、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採逐科或逐級測驗,其鑑定原則如下:(一)智力測驗或學術性向測驗: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學科成就測驗:測驗得分與欲縮短年限之年級平均數正一個標準差以上。(三)特殊表現紀錄:(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優異,獲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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