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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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法律援助项目,用于资助开展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项目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为规范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保证资助的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现

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司法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要遵循

3、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      项目资助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虽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三)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

4、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  (四)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第五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是中西部地区。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案件资助范围。  (一)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的(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  (二)除上述东部6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但办理第(一)项规

5、定的案件不超过本地区使用该项资金办理案件总数的1/3。  第六条      项目资助的案件类型主要是:  (一)民事案件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6、、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12、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13、消费者权益纠纷  14、

7、涉农纠纷  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二)刑事案件  1、农民工、残疾人(盲、聋、哑除外)、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其他可以由本项目资助办理的案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项目由财政部、司法部委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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